Re: [閒聊] 請假真是一件不容易的事啊...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時間17年前 (2008/02/19 05:12), 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7 (看更多)
※ 引述《ikehunting (stehen im Regen)》之銘言: : ※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 和解與否的決定權,應該在當事人,而不是在委任律師身上吧? : : 至少在上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的時候,課本上都是這 : : 樣說的。(啊?台灣不考也不教喔?)律師可以建議,但無權替 : : 當事人作主。 : : 萬一律師屈服於法官的壓力,自作主張決定和解,事後被當事人 : : 告 malpractice 的話,不知道律師可否拿出法官的指令當擋箭牌? : hyperion大,這邊要吐嘈你一下, : 民事訴訟法70條規定受特別委任的代理人是可以代為和解的, : 這倒和台灣有教什麼或沒教什麼關係不大。 第70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 、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 任不得為之。 這是民訴第70條的原文。那麼可否請教一下各位道長,台灣實務上,當 事人與委任律師之間簽訂委任狀的時候,委任狀內是否通常會授權委任 律師得就第70條內「捨棄、認諾、撤回、和解....」等事宜作出決策? 這個標題的原po是說「最好和解是我說了算啦」,顯然他沒有得到可以 代表當事人決定是否和解的「特別委任」。當然實情如何要問原po。 [deleted] -- Yours truly, Chiaheng Seetoo Attorney at Law (California) Juris Doctor, Class of 2007 College of Law, University of Illinois at Urbana-Champaig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9.107.108.138

02/19 08:34, , 1F
實務上為免勞費,我看過的所有委任狀都有特別委任
02/19 08:34, 1F

02/19 08:56, , 2F
我事務所的委任狀也都有特別代理權,但複委任例外:P
02/19 08:56, 2F

02/19 09:11, , 3F
敝事務所不然,部分當事人會拒絕授與特別委任
02/19 09:11, 3F

02/19 09:12, , 4F
當事人給你特別委任是一回事,可不可以未經當事人同意和解
02/19 09:12, 4F

02/19 09:13, , 5F
又是另一回事,建議這位老大看清楚文章後再回文,我文中有寫
02/19 09:13, 5F

02/19 12:19, , 6F
為了行事便宜都會勾特別委任拉 但是沒有再三確認沒人敢貿然
02/19 12:19, 6F

02/19 12:20, , 7F
代當事人和解拉 被當事人告比較快咧
02/19 12:20, 7F

02/19 14:24, , 8F
當然有受委任和後續和當事人交代是兩個層面
02/19 14:24, 8F

02/19 14:24, , 9F
這也是我上一篇文章用意 卓參
02/19 14:24, 9F

02/20 04:35, , 10F
再謝謝大家的指教
02/20 04:35, 10F
文章代碼(AID): #17kVIn8t (Lawyer)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7kVIn8t (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