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房貸保證人?

看板Loan (銀行貸款)作者 (柑橘類)時間14年前 (2011/12/09 01: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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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pheya (i know i can)》之銘言: : 版上各位好,想請問幾個關於房貸的問題: : 最近辦房貸, : 銀行說房屋設定100萬,設定費1200元, : 設定200萬,設定費2400元, : 設定300萬,設定費3600元。 : 設定費以此類推。 : 因家人認為所需資金只需要250萬,就讓房屋設定為250萬, : 這樣在貸款上還是符合足額擔保吧? : 另外,我剛剛上網查了一下, : 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在民國100年11月3日才剛實施: : 1.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 2.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 : 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 第2項講的保證人,應該是指"一般保證人"吧?? : 這次房貸我們已經提供足額的房屋做抵押, : 但是銀行還是要求提供一名"一般保證人" : 我們對於這點也很困惑。 : 所以請問,關於以100萬為倍數收取的設定費,是一般銀行的做法嗎? : 我們詢問銀行,銀行只說這是規定, : 但是我們想叫行員拿出她們銀行哪條貸款有這項規定?因為太不合理了。 : 再來,關於一般保證人,在足額擔保下, : 目前銀行還會再徵提一般保證人嗎? : 謝謝大家~ 房貸顧名思義是以房子作為擔保品的擔保借款, 授信對象(借款人或擔保品提供人)要設定擔保品(房子)的抵押權給債權人(銀行), 才叫做擔保借款。 抵押權需要在公務機構(地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生效, 義務人設定抵押權要繳給地政機關規費(規定是收權利金額的1/1000), 至於設定權利金額跟實際借款金額並不相同,實務上要設定2000萬抵押權借500萬, 只要權利人(銀行)跟義務人(借款人等)都同意是OK的。 早一些時候也有銀行的設定權利金額是設定到借款金額1.4倍或更高的, 目前大部分銀行是規定至少要設定借款金額的1.2倍。 也就是說借100萬,設定120萬的抵押權。 用意可能是一旦違約,借款人無力償還時, 債權銀行執行需要負擔行政成本、要收取利息與滯納金等, 另外擔保品的價格會因為市場行情波動, 5年前值100萬的房子未來可能漲價到120萬、當然也可能跌到不到80萬, 因此銀行鑑估值100萬的房子不能真的借到100萬, 只能借到鑑估值的幾成以內(85成~5成,看擔保品價值與借款人財力), 設定抵押時則必須以保守審慎的態度設定較高的權利金額。 (EX.估價120萬借85成約可貸100萬,設定120萬=100萬的1.2倍) 辦房貸你要負擔的不只是利息,你付的錢不是都入到銀行口袋。 除了設定規費,辦理房貸的期間內還需要投保足額的地震險與火險, 這也是你的借款成本,但銀行未必賺得到這塊。 提供足額擔保不是重點, 重點在於鑑估值怎麼來的? 銀行貸款成數又可以到幾成? 鑑估值不一定等同市價,銀行審核也保有貸款成數高低的自由裁量權。 消金市場跟房市樂觀時,估價可能接近(超過?)合理市價, 反之,看壞前景時,銀行鑑估價跟成數就保守。 怎樣算足額擔保,其實這並沒有完全公正透明客觀的標準。 可能很多人會覺得這篇文說一堆又沒重點,解釋得不清楚不如不解釋。 基本上貸款業務員的工作依賴的與其說專業,不如說是信賴。 為何要保人,網上沒經手案件又不是同家銀行的經辦人員很難下判斷。 也是有業務員會認為需要去跟客戶解釋這麼多這麼細的時候, 再解釋都是多餘的。 個人想法的問題,無所謂對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5.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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