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翻譯] 日文的"斡旋"翻成怎樣的中文較好呢?
※ 引述《cosmosfield (星圖)》之銘言:
: 法律面,則被當成是「仲裁」的意思:
: http://detail.chiebukuro.yahoo.co.jp/qa/question_detail/q119273426
: 總之應該還是看場合而定。
翻成「仲裁」可能不太適合。
畢竟在中文的使用下,「仲裁」有介於雙方之間裁奪決定之意,
而且如果要從法律用語來說,也跟仲裁法等相關法律之「仲裁」定義有所不同。
既然講到法律面,あっせん最常被用到的應該是日本刑法197-4條(斡旋收賄罪)
第百九十七条の四 公務員が請託を受け、他の公務員に職務上不正な行為をさ
せるように、又は相当の行為をさせないようにあっせんをすること又はしたこ
との報酬として、賄賂を収受し、又はその要求若しくは約束をしたときは、五
年以下の懲役に処する。
此處所謂「あっせん」,目前以手邊有限的註釋書跟教科書來看,
都是以就一定事項立於當事人雙方(贈賄者與該當收賄公務員)之間交涉仲介之
行為。
以中文來看,直接翻成斡旋或者關說都應該還算合適。
附帶一提,中華民國的刑法體系沒有和上述斡旋收賄罪完全對應的處罰條文,
(不是說就完全不處罰,只是要從別的條文著手。)
要處理這種介於兩者之間關說的行為,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是從比「賄賂」更廣
泛的「圖利」概念來入罪。此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所稱之「非職務上公
務員圖利罪」是也。
學說上常簡稱此罪為「關說圖利罪」或「斡旋圖利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五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就我所知,做一點小補充。
另外,斡旋在中文的語境下,是否真的只有作違法解?我是存疑。
參見教育部國語辭典的解釋,斡旋有「扭轉、挽回」以及「居中周旋、調
解」之意。看不出來有任何限定在負面用法的意味。
或許新聞媒體常在比較負面的意義上使用斡旋這個詞,但不一定就壟斷了
全部。
不過日文裡的「あっせん」的確如回文者所說明的也有不少中性的用法就
是了。
要找到合適的翻譯真的是不簡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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