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OPT待業超過90天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cchris (cruise specialist agent)時間17年前 (2008/05/04 08:04)推噓3(3推 0噓 9→)留言12則, 3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 引述《clarkchang (丁大丙)》之銘言:
: 這邊有一個簡單的原則
: 這個臨時條款是用來規範OPT延長的時間長短與規定
: 並沒有改變F1過去的規定,也就是60 days grace period
: OPT與F1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不同的
: OPT讓F1簽證的人可以合法工作
: F1讓你有合法的非移民居留權
: 在OPT失效後,雖然F1的身份也失效,但可以合法留在米國60天
: 也就是說,OPT規定90天內沒有工作,OPT就會失效,但是F1的效期會自動延長60天
: 讓你有打包回家或變更簽證的緩衝時間
我不認為這個說法是正確的
該份文件裡沒有明確說明,但依照移民局該文件的精神
合理的判斷是,失業超過90天的人,"violates" legal status
所以立刻失去合法身份 (成為out of status)
: 假設一個完全沒有打算在米國工作的人,畢業後可以合法停留美國的時間為
: 60+90+60=210天
這個說法完全不合乎移民局這份文件的精神
沒有理由可以用「假裝OPT」來拖延居留期限,這是移民局最不喜歡、最想要杜絕的情形
: 60是OPT最晚可以在畢業六十天才生效
: 90是OPT規定無業狀態的時間(如果是STEM的話,是120天)
: 60是grace period
: p.s.2我沒有像chris大看完全文,但以上的心得是搜尋grace關鍵字
: 以及公司律師Q&A得來的資料
請詳讀全文,否則可能斷章取義、誤導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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