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北美] F1不能領薪水 還是不可以工作?

看板Oversea_Job (海外工作)作者 (用功~~~)時間15年前 (2010/08/04 14:18), 編輯推噓6(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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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sa (度沙爾亞)》之銘言: : ※ 引述《chucheng (用功~~~)》之銘言: : : 問這個問題有一點奇怪我知道… : : 不過我有一位好朋友開了公司(用F1) <-- 北美 : : 他找我一起start up,把idea化作產品 (好玩 > 真的賣錢) : : 我知道開公司可以(投資),但是他的說法是 : : 只要我們不"拿薪水"就可以簽Contract (例如分給我公司股份的方式) : : 當然Start up公司賺錢很難,我們是一半興趣居多 : : 不領錢不是重點,但不知道這種 "工作一年分公司20%股份"的方式 : : 算不算是"違法" : : 目前他的想法是,他願意寫下例如 : : I'm willing to give XXX 比例的股份給 某某某 in exchange of : : his consultation. : Based on IRS Pub 542 : "The value of stock received for services is income to the recipient." : The value of stock是多少 如何認定 是另一個問題 : 可能是0.1 or 0.000001 : 但不可能是0 分享一下朋友去問律師的重點(轉述,可能不確實) 問律師當然重點是解決問題(在不違法的前提) 律師的建議是 Start up的公司的資本不會太多,基本上設立的時候,假設是1萬美金好了(聽說可以更少) 可以允許用"增資"的方式讓你想recruit的人投資 例如,A開了公司,讓B增資5千美金 這樣等於B就有了公司33%的股份 合理來說,這五千必須從B自己的錢裡出 然後,"技術"性的細節律師不想知道(到底錢從拿裡來) 律師也不會過問(律師不可以教你違法) 然而,公司本來就可以增資,用增資的方式就間接解決了這個問題 此後既然公司有股份,當然沒理由不認真做 上面這個解法給之後的人參考 我不否認技術上來說,上面的確有道德上的爭議(拿F1之名行工作之實) 然而,私以為投資不一定是金錢 無形的時間,技術也是投資 長遠的來說,一個成功的公司也是會繳稅的,會增加就業機會的 因此我倒認為的確沒有那個必要在這裡覺得良心有不安或什麼的 不過最後我是沒加入啦…因為讀PhD都快操死,還是乖乖的找點畢業實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31.179.64.202 ※ 編輯: chucheng 來自: 131.179.64.202 (08/04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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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道德的問題,你繞了一大圈還是想要走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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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1, , 2F
F1不拿OPT/CPT就是不能工作,沒有PAY的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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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07, , 3F
真的要這樣搞比較可行的是妳在台灣開家人頭公司,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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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作,你名義上為台灣那家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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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21, , 5F
問個沒相關的,像台灣公司長期外派員工到美國解bugs算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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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30, , 6F
樓上那種情形我真的聽說台灣有小公司這樣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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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31, , 7F
拿旅行簽證來這邊解bug 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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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5:41, , 8F
幾個股王都常這樣...也不用小公司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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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7:08, , 9F
其實樓上舉的例子應該是B1的範圍,不過要看派來美國的人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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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17:08, , 10F
作範圍而定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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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1:43, , 11F
b1不能工作,只能考察/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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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問過敝校ISS,沒pay的若被視為純義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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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4 23:54, , 13F
是可以工作的,而且補貼油錢、午餐,不超過$70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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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我不是說沒pay的就一定會被認為是純義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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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還是可以做學校組織有Pay的工作.所以並非F1 一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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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pay的工作. 當然跟原po所提的狀況是差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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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有(RA/TA) 一樣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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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1:24, , 18F
修正一下第二行,F1沒有OPT/CPT不能做校外的工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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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的話一週以20小時為限...如果規定沒改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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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校內可以FULL TIME,另外當年敝校對[義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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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PAY之外還有多一項"未來必須沒有可能在該組織拿到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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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1:30, , 22F
F1也不能超速,酒駕,違規停車,亂丟垃圾...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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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1:31, , 23F
ULL TIME OFFER",因為這樣等於是為未來的報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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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01:32, , 24F
酒駕的確不行,我有2個朋友酒駕之後F1延期沒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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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3:32, , 25F
B1的工作是指非美國公司付薪的「輔助」性工作,考察開會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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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3:36, , 26F
其中兩項,不是「只能」考察跟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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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5 13:39, , 27F
大多數台灣公司會叫員工用B2進來是因為工作時間會超過B1給的
08/05 13:39, 27F

08/05 13:40, , 28F
居留期限,但如果僅為單純是技術性輔助性工作,被查到也可以
08/05 13:40, 28F

08/05 13:41, , 29F
說的通,要不然,他們進來目的跟B2更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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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CMGP29h (Oversea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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