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在行政救濟上的問題
請問板上的各位
在實務上雖認專利公眾審查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惟在智財局審理階段,
兩造當事人或可解為舉發人和被舉發人,
而符合當事人主義之要求,
雖在行政救濟階段,
由於必須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則如何落實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弊病?
對此等問題,有何解決之道?
拜託大家了
非常謝謝大家願意看一下這篇
請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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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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