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在行政救濟上的問題
※ 引述《greenworld (我愛好天氣)》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各位
: 在實務上雖認專利公眾審查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惟在智財局審理階段,
: 兩造當事人或可解為舉發人和被舉發人,
: 而符合當事人主義之要求,
: 雖在行政救濟階段,
: 由於必須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則如何落實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行政訴訟,只有開始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進行與終結皆採職權進行主義。
這個問題,主要是在當事人舉證的部份,亦即,
原舉發結果較有利的另造,如何在行政訴訟過程,可以適時地提出有利於已的論證。
在現行實務上,對於與係爭案有關的另造,以自行申請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
以訴訟參加方式參與訴訟。
: 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弊病?
: 對此等問題,有何解決之道?
: 拜託大家了
: 非常謝謝大家願意看一下這篇
: 請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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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交出去之後,來版上發表自己的論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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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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