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在行政救濟上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9年前 (2005/05/30 01: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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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reenworld (我愛好天氣)》之銘言: : 請問板上的各位 : 在實務上雖認專利公眾審查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 : 惟在智財局審理階段, : 兩造當事人或可解為舉發人和被舉發人, : 而符合當事人主義之要求, : 雖在行政救濟階段, : 由於必須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 則如何落實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行政訴訟,只有開始是採當事人進行主義,進行與終結皆採職權進行主義。 這個問題,主要是在當事人舉證的部份,亦即, 原舉發結果較有利的另造,如何在行政訴訟過程,可以適時地提出有利於已的論證。 在現行實務上,對於與係爭案有關的另造,以自行申請或由行政法院依職權裁定 以訴訟參加方式參與訴訟。 : 現行實務運作上有何弊病? : 對此等問題,有何解決之道? : 拜託大家了 : 非常謝謝大家願意看一下這篇 : 請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 : 謝謝 -- 報告交出去之後,來版上發表自己的論點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9.92
文章代碼(AID): #12cV-pu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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