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在行政救濟上的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大骨)時間19年前 (2005/07/05 20:31),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這位網友上次來問也問好久了, : : 我對這個問題也滿有興趣的。 : : 能不能上來分享一下對於這個問題的見解呢? : 因為太菜了 : 所以其實看不太懂題目 其實應該不是菜不菜的問題,而是b大應該還比較少接觸到舉發跟後續行政訴訟的部份。 : 可不可請問一下什麼事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我來講一下,不過這段我也沒碰過,也就是就資料上拚湊到的來打打嘴炮。 有錯的話,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相對於職權進行主義, 差別之一是在於法官的角色是問案或是聽訟的差別。 舉發案的話,是由舉發人提出證據及理由,由專利權人答辯, 由於事涉兩造,所以專利專責機關在參酌兩方的理由之後, 會做出處分,也就是舉發成立、不成立, (先不考慮專利權人更正claim後舉發人撤銷舉發的情形) 所以在舉發的這部份,其進行是接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 不管成不成立(撤銷專利與否),都是對一造有利一造不利 不利的一造一定會繼續向上告,經過訴願再到行政訴訟後 在我國是以智慧局跟經濟部為被告(因為處分是智慧局做出來的, 還會告到法院是因為經濟部訴願會沒把那個處分給廢棄掉), 而處分對其有利的那方,往往在行政訴訟中沒法講話, 要是智慧局告輸了,往往是原處分廢棄,就重審一次, 要是處分內容變了,那就又豬羊變色,就換個人再告一次。 告來告去沒個確定的結果。 ^^^^^^^^^^^^^^^^^^^^^^這大概是原來問題中的流弊。 當然可以用參與訟訴的方式來讓另造在訴訟中表達意見。 但是之後的判決也不見得對兩造都有拘束力。 (這邊的確切用詞我沒記,我目前還用不到XD) 也就是還是會有告到沒完沒了的情事發生。 因此,目前國內就有關於此制度的改革案在推。 會變成什麼樣,可以參考我之前找到的文章。 不過還沒定論。 但是在商標,已經引進了聽證制度。未來專利這塊, 也有可能朝這方向進行。 不過還有問題就是了。細節就不多說了。 有問題還是請多多提出。因為我也不知道我記得的對不對。 : 又所謂的實務運作是指哪一部份 : 行政救濟若指的是訴願 : 如何牽扯到公眾審查程序 : 還煩請各位前輩位小弟解惑一下 : 感謝@@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9.92
文章代碼(AID): #12odsxph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2odsxph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