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專利在行政救濟上的問題
※ 引述《barley (堅持啊)》之銘言:
: ※ 引述《escaflone (大骨)》之銘言:
: : 這位網友上次來問也問好久了,
: : 我對這個問題也滿有興趣的。
: : 能不能上來分享一下對於這個問題的見解呢?
: 因為太菜了
: 所以其實看不太懂題目
其實應該不是菜不菜的問題,而是b大應該還比較少接觸到舉發跟後續行政訴訟的部份。
: 可不可請問一下什麼事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我來講一下,不過這段我也沒碰過,也就是就資料上拚湊到的來打打嘴炮。
有錯的話,還請各位先進指正。
當事人進行主義是相對於職權進行主義,
差別之一是在於法官的角色是問案或是聽訟的差別。
舉發案的話,是由舉發人提出證據及理由,由專利權人答辯,
由於事涉兩造,所以專利專責機關在參酌兩方的理由之後,
會做出處分,也就是舉發成立、不成立,
(先不考慮專利權人更正claim後舉發人撤銷舉發的情形)
所以在舉發的這部份,其進行是接近當事人進行主義的。
不管成不成立(撤銷專利與否),都是對一造有利一造不利
不利的一造一定會繼續向上告,經過訴願再到行政訴訟後
在我國是以智慧局跟經濟部為被告(因為處分是智慧局做出來的,
還會告到法院是因為經濟部訴願會沒把那個處分給廢棄掉),
而處分對其有利的那方,往往在行政訴訟中沒法講話,
要是智慧局告輸了,往往是原處分廢棄,就重審一次,
要是處分內容變了,那就又豬羊變色,就換個人再告一次。
告來告去沒個確定的結果。
^^^^^^^^^^^^^^^^^^^^^^這大概是原來問題中的流弊。
當然可以用參與訟訴的方式來讓另造在訴訟中表達意見。
但是之後的判決也不見得對兩造都有拘束力。
(這邊的確切用詞我沒記,我目前還用不到XD)
也就是還是會有告到沒完沒了的情事發生。
因此,目前國內就有關於此制度的改革案在推。
會變成什麼樣,可以參考我之前找到的文章。
不過還沒定論。
但是在商標,已經引進了聽證制度。未來專利這塊,
也有可能朝這方向進行。
不過還有問題就是了。細節就不多說了。
有問題還是請多多提出。因為我也不知道我記得的對不對。
: 又所謂的實務運作是指哪一部份
: 行政救濟若指的是訴願
: 如何牽扯到公眾審查程序
: 還煩請各位前輩位小弟解惑一下
: 感謝@@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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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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