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查委員為什麼這麼用法條?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koi)時間19年前 (2005/09/20 10:4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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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SL3719 (不談戀愛不結婚)》之銘言: : 引(甲)的公告日在2003/02/18, : 已經適用102(a)款啦? : 我也搞不懂審查委員為什麼要引102(e)。 : 我記得102(e)處理的是擬制新穎性的問題, : 也就是引證案申請在先,但 公告/公開 在後的狀況。 : 這裡請其他高人指點了。 : : 引(乙)為什麼不用 (a) 要用 (b)? : 引(乙)公告日為2002/09/26, : 早於A案優先權日一年, : 用102(b)打死可以避免引用102(a)之後對「發明日」出現爭議, : 雖然一般是以申請日推定為「發明日」。 : 102(a)、102(e)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發明日」 : 102(b)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申請日」 : 雖然一般都是以「申請日」作為「最晚」發明日, : 如果如果可以直接針對「申請日」進行核駁, : 相信審查委員或舉發人應該不會想去動「發明日」 : : 大概是這個意思 ^^|| 唔. 感謝各位大大指教。 還得好好念一念、想一想.. 3Q~~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6.243.97
文章代碼(AID): #13BtU0Ag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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