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查委員為什麼這麼用法條?
※ 引述《koiama (koi)》之銘言:
: (假設) 當審查委員找到前案並且此前案符合 102(a) 也符合 102(b)
: 那麼審查委員會用哪一條呢?
: 另一個百思不得其解的實例:
: A案:US filing date XX/XX/XX , priority date: 2003/10/03
: 引證案甲:US6521846 B1, Filing date: 2002/01/07
: 引證案乙:US6486543 B1, Filing date: 2001/02/16
: 審查委員用 引(甲)及102(e) 駁A案某獨立項。又用 引(乙)及102(b)駁A另一獨立項。
: Why? @@a
感謝 tangential 大大.
對於 1.的答案,我先前也有這麼聽說過。
對於 2. 我想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說
引(甲)為什麼不能用 102(a)或(b) 偏得要用 (e).
引(乙)為什麼不用 (a) 要用 (b)?
大概是這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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