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查委員為什麼這麼用法條?
※ 引述《koiama (koi)》之銘言:
: ※ 引述《koiama (koi)》之銘言:
: : (假設) 當審查委員找到前案並且此前案符合 102(a) 也符合 102(b)
: : 那麼審查委員會用哪一條呢?
: : 另一個百思不得其解的實例:
: : A案:US filing date XX/XX/XX , priority date: 2003/10/03
: : 引證案甲:US6521846 B1, Filing date: 2002/01/07
Date of Patent:2003/02/18
: : 引證案乙:US6486543 B1, Filing date: 2001/02/16
Date of Patent:2002/09/26
: : 審查委員用 引(甲)及102(e) 駁A案某獨立項。又用 引(乙)及102(b)駁A另一獨立項。
: : Why? @@a
: 感謝 tangential 大大.
: 對於 1.的答案,我先前也有這麼聽說過。
: 對於 2. 我想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說
: 引(甲)為什麼不能用 102(a)或(b) 偏得要用 (e).
引(甲)的公告日在2003/02/18,
已經適用102(a)款啦?
我也搞不懂審查委員為什麼要引102(e)。
我記得102(e)處理的是擬制新穎性的問題,
也就是引證案申請在先,但 公告/公開 在後的狀況。
這裡請其他高人指點了。
: 引(乙)為什麼不用 (a) 要用 (b)?
引(乙)公告日為2002/09/26,
早於A案優先權日一年,
用102(b)打死可以避免引用102(a)之後對「發明日」出現爭議,
雖然一般是以申請日推定為「發明日」。
102(a)、102(e)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發明日」
102(b)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申請日」
雖然一般都是以「申請日」作為「最晚」發明日,
如果如果可以直接針對「申請日」進行核駁,
相信審查委員或舉發人應該不會想去動「發明日」
: 大概是這個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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