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審查委員為什麼這麼用法條?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不談戀愛不結婚)時間19年前 (2005/09/18 02:47),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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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iama (koi)》之銘言: : ※ 引述《koiama (koi)》之銘言: : : (假設) 當審查委員找到前案並且此前案符合 102(a) 也符合 102(b) : : 那麼審查委員會用哪一條呢? : : 另一個百思不得其解的實例: : : A案:US filing date XX/XX/XX , priority date: 2003/10/03 : : 引證案甲:US6521846 B1, Filing date: 2002/01/07 Date of Patent:2003/02/18 : : 引證案乙:US6486543 B1, Filing date: 2001/02/16 Date of Patent:2002/09/26 : : 審查委員用 引(甲)及102(e) 駁A案某獨立項。又用 引(乙)及102(b)駁A另一獨立項。 : : Why? @@a : 感謝 tangential 大大. : 對於 1.的答案,我先前也有這麼聽說過。 : 對於 2. 我想可能誤解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說 : 引(甲)為什麼不能用 102(a)或(b) 偏得要用 (e). 引(甲)的公告日在2003/02/18, 已經適用102(a)款啦? 我也搞不懂審查委員為什麼要引102(e)。 我記得102(e)處理的是擬制新穎性的問題, 也就是引證案申請在先,但 公告/公開 在後的狀況。 這裡請其他高人指點了。 : 引(乙)為什麼不用 (a) 要用 (b)? 引(乙)公告日為2002/09/26, 早於A案優先權日一年, 用102(b)打死可以避免引用102(a)之後對「發明日」出現爭議, 雖然一般是以申請日推定為「發明日」。 102(a)、102(e)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發明日」 102(b)比對日期是申請案的「申請日」 雖然一般都是以「申請日」作為「最晚」發明日, 如果如果可以直接針對「申請日」進行核駁, 相信審查委員或舉發人應該不會想去動「發明日」 : 大概是這個意思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76 ※ 編輯: JSL3719 來自: 61.230.7.76 (09/18 03:33)

09/18 09:47, , 1F
MPEP 2136-2136.05 for case law dealing with 102(e)
09/18 09:47, 1F

09/18 09:54, , 2F
請看 MPEP 2132.01 有上面那句話 :P
09/18 09:54, 2F
文章代碼(AID): #13B6I-sn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3B6I-sn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