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謝謝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參與!
想說明 囿於個人的上網習慣 不會那麼快回頭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但是大概一週會看一次. 告訴各位以便掌握互動的頻度.
針對 arutile 的回應 我試著回答如下: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針對這點 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從 "專利保障排他權" 的原則 這句話可以了解. 需要補充的是 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嚴格的說 是 不能排除 非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換句話說 不能排除 不在電腦上 或是 非無線 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這句話也同意. 順道一提 原文寫: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可機動 等同於 無線.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這裡的"他" 應該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電腦上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千金難買早知道
確實 事先不知道對手將如何 落到侵權的範圍 或 避開claim. 卻仍有一些原則使我們可以將 claim 的範圍極大化 以確保高價值專利的產出.
>Goodfello的揭露過了9年後才有NTP專利
>這樣抗辯進步性是蠻容易服審查委員的。
同意 lkw 的論點 若有違反 應當是違反新穎性而非進步性.
有趣的是 有些業者曾經試著核駁(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然而 甚至是聯邦法院還是沒有將這個專利從 NTP 奪走. 所以這不是一個空想實驗 而是一個真實案例 已經定案了.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將他的貢獻藉期刊公諸於世 那就能夠藉著違反新穎性核駁 NTP 的專利. 但是當美國專利單位 USPTO 在審查 NTP 的專利時 也已經知道Goodfellow的貢獻了. 所以不論 Goodfellow 以什麼方式將他的發表公諸於世 恐怕都無法改變 NTP 擁有專利的狀態.
謝謝 lkw 提出另一種製造公共財的方法. 思考到確實落實讓其他人免費使用發明 手中有專利作為後盾 以交互授權為籌碼 使要商業化的對手遵守有條件地讓他人免費使用 會不會更好?
這裡 我們可以確實地學到一個功課: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暗示這樣的應用有進步性 且前所未有 故也有新穎性)
我推斷 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完全抄襲才會違反新穎性. 但是 NTP 進一步將 Goodfellow 的貢獻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這是一個嶄新的進步應用 所以不會違反新穎性.
總而言之 我認為這位 "覺得這裡講的專利觀念怪怪的"的網友 的第一段 和我先前的貼文 立場幾乎一致.
至於第二段 我則補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極大化 且提供歷史事實說明 NTP 的專利最終是通過考驗並獲得美國政府的保障.
坦白說 核駁與否 事關審查者&法官的個人看法 結果可能因人而異. 對我們而言 起碼知道 有這樣看 NTP 專利的法官存在. 故當我們思考 新穎性&進步性時 需要考慮這個案例帶來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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