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外商經理 (台北--Male))時間18年前 (2007/05/20 01:3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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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的原文很長 我不了解goodfellow 提出的技術 但是我知道NTP的專利限制條件是透過RF network 來作 所以會用下位的無線email 來對比email service(上位概念) 就像Osram 的專利可以卡住 Nichia 一樣 雖然是後面的再發明,只要取得專利,還是有一定的排他性 NTP的專利已經通過訴訟考驗 要探討NTP專利的有效性,要看專利範圍和prior art的內容 用一個簡單的概念來談 會覺得有些過於簡化問題 這可能是我職業病的關係 如果語氣不好 抱歉了 我覺得比較有趣的是後來ebay 的判決 可能會讓RIM捶心肝吧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銘言: : 謝謝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參與! : 想說明 囿於個人的上網習慣 不會那麼快回頭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但是大概一週會看一次. 告訴各位以便掌握互動的頻度. : 針對 arutile 的回應 我試著回答如下: :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 針對這點 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從 "專利保障排他權" 的原則 這句話可以了解. 需要補充的是 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嚴格的說 是 不能排除 非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換句話說 不能排除 不在電腦上 或是 非無線 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 這句話也同意. 順道一提 原文寫: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 可機動 等同於 無線. :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這裡的"他" 應該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電腦上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難買早知道 : 確實 事先不知道對手將如何 落到侵權的範圍 或 避開claim. 卻仍有一些原則使我們可以將 claim 的範圍極大化 以確保高價值專利的產出. : >Goodfello的揭露過了9年後才有NTP專利 : >這樣抗辯進步性是蠻容易服審查委員的。 : 同意 lkw 的論點 若有違反 應當是違反新穎性而非進步性. : 有趣的是 有些業者曾經試著核駁(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然而 甚至是聯邦法院還是沒有將這個專利從 NTP 奪走. 所以這不是一個空想實驗 而是一個真實案例 已經定案了.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將他的貢獻藉期刊公諸於世 那就能夠藉著違反新穎性核駁 NTP 的專利. 但是當美國專利單位 USPTO 在審查 NTP 的專利時 也已經知道Goodfellow的貢獻了. 所以不論 Goodfellow 以什麼方式將他的發表公諸於世 恐怕都無法改變 NTP 擁有專利的狀態. : 謝謝 lkw 提出另一種製造公共財的方法. 思考到確實落實讓其他人免費使用發明 手中有專利作為後盾 以交互授權為籌碼 使要商業化的對手遵守有條件地讓他人免費使用 會不會更好? : 這裡 我們可以確實地學到一個功課: :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暗示這樣的應用有進步性 且前所未有 故也有新穎性) : 我推斷 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完全抄襲才會違反新穎性. 但是 NTP 進一步將 Goodfellow 的貢獻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這是一個嶄新的進步應用 所以不會違反新穎性. : 總而言之 我認為這位 "覺得這裡講的專利觀念怪怪的"的網友 的第一段 和我先前的貼文 立場幾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則補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極大化 且提供歷史事實說明 NTP 的專利最終是通過考驗並獲得美國政府的保障. : 坦白說 核駁與否 事關審查者&法官的個人看法 結果可能因人而異. 對我們而言 起碼知道 有這樣看 NTP 專利的法官存在. 故當我們思考 新穎性&進步性時 需要考慮這個案例帶來的啟示.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6.50.50

05/21 23:30, , 1F
謝謝提醒 我了解argument過程有時無法顧及語氣 謝謝您提
05/21 23:30, 1F
文章代碼(AID): #16JpHQJ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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