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1. nesbioeng版友不知道是不是從WEB介面POST文,
有些句子過長,用Telnet介面的人會看不到右半側的字句,
幫忙重新排版一下。
2. 有沒有人能神出NTP告RIM引用的專利號,Google老半天都找不到,
也沒有Goodfellow所提出的最初技術內容,全部都是新聞,
新聞表述的內容都很片面。
就一個專利從業人員而言,這樣子片面的資訊是無法進行任何評論,
來剖析NTP取得的專利是否合理。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銘言:
: 謝謝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參與!
: 想說明 囿於個人的上網習慣 不會那麼快回頭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 但是大概一週會看一次. 告訴各位以便掌握互動的頻度.
: 針對 arutile 的回應 我試著回答如下:
: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 針對這點 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從 "專利保障排他權" 的原則 這句話可以了解. 需要補充的是
: 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沒有NTP的專利號可分析,難以評論「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是否正確。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只是一種期望或是目的,
並非專利所保護的範圍。
達成「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所需要的技術手段才是專利所保護的,
也是審查一件專利是否具備可專利性的首要考量。
: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嚴格的說 是 不能排除 非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換句話說
: 不能排除 不在電腦上 或是 非無線 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 這句話也同意. 順道一提 原文寫: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 可機動 等同於 無線.
觀念、「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都只是一種期望或是目的,
「好人先生」的想法是否可以使NTP專利喪失可專利性,
必須看「好人先生」是否進一步提出了達成這期望、目的的手段,
接著在比對NTP所主張的技術手段,與「好人先生」的差異有多大。
: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這裡的"他" 應該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電腦上
: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難買早知道
: 確實 事先不知道對手將如何 落到侵權的範圍 或 避開claim.
: 卻仍有一些原則使我們可以將 claim 的範圍極大化 以確保高價值專利的產出.
用極大化的申請專利範圍提出審請很簡單,但是最終能取得多大的範圍決定權
在專利審查機關,基於審查機關找到的前案為基礎來比對。
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一找美國公開案,很多案件申請時送出去的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往往範圍大到「無法無天」。
: >Goodfello的揭露過了9年後才有NTP專利
: >這樣抗辯進步性是蠻容易服審查委員的。
: 同意 lkw 的論點 若有違反 應當是違反新穎性而非進步性.
新穎性跟進步性有其判斷的先後順序,論斷進步性時,已經承認其新穎性了。
其次,上位概念跟下位概念的對於新穎性交互影響也要注意,
若前人提出上位概念,並不會使後人提出的下位概念喪失新穎性。
: 有趣的是 有些業者曾經試著核駁(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 然而 甚至是聯邦法院還是沒有將這個專利從 NTP 奪走.
: 所以這不是一個空想實驗 而是一個真實案例 已經定案了.
還是把詳細資料挖出來分析比較實際,
光看看他人的文章報導很容易被他的主觀意識牽著走。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將他的貢獻藉期刊公諸於世
: 那就能夠藉著違反新穎性核駁 NTP 的專利.
: 但是當美國專利單位 USPTO 在審查 NTP 的專利時
: 也已經知道Goodfellow的貢獻了.
: 所以不論 Goodfellow 以什麼方式將他的發表公諸於世
: 恐怕都無法改變 NTP 擁有專利的狀態.
既然PTO知道了Goodfellow的貢獻了,
還維持給予NTP 的專利,那就代表了NTP不同於Goodfellow的貢獻。
老實說,Google一堆文章,每篇的論調都暗示著NTP剽竊、PTO亂審,
沒有任何一篇真正把NTP專利跟好人先生的想法攤出來比對的,
個人對這一些文章感覺相當不以為然。
: 謝謝 lkw 提出另一種製造公共財的方法.
: 思考到確實落實讓其他人免費使用發明 手中有專利作為後盾
: 以交互授權為籌碼 使要商業化的對手遵守有條件地讓他人免費使用
: 會不會更好?
想法不錯,但是.....
申請專利跟維持很花錢地,有人要替Goodfellow先生買單嗎?
: 這裡 我們可以確實地學到一個功課:
: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這種說法還是太片面,只講了一半。
用官式八股的講法: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其轉用不易思及,
且須經勞動創作始能達成者。
換個說法,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只能具備新穎性,
但是要具備進步性還必須考量習知技術只是單純被搬過來用,
還是要配合其他技術手段後才能使用。
: (暗示這樣的應用有進步性 且前所未有 故也有新穎性)
: 我推斷 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完全抄襲才會違反新穎性.
: 但是 NTP 進一步將 Goodfellow 的貢獻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搬到電腦這個平台上需要加入的新手段、達成最佳化的效能、
或是滿足了商業化的需求.....都是新的勞動創作、新的貢獻。
單單認定NTP的貢獻只有「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似乎過度貶低了NTP的付出。
尤其是....我一直Google不到的那堆資料沒被攤出來分析之前......
: 這是一個嶄新的進步應用 所以不會違反新穎性.
: 總而言之 我認為這位 "覺得這裡講的專利觀念怪怪的"的網友 的第一段
我從頭到尾都覺得怪怪的,因為新穎性跟進步性判斷的先後次序您似乎一直都弄反。
: 和我先前的貼文 立場幾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則補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極大化
: 且提供歷史事實說明 NTP 的專利最終是通過考驗並獲得美國政府的保障.
: 坦白說 核駁與否 事關審查者&法官的個人看法 結果可能因人而異.
: 對我們而言 起碼知道 有這樣看 NTP 專利的法官存在.
: 故當我們思考 新穎性&進步性時 需要考慮這個案例帶來的啟示.
老實講,我還是看不出到底有什麼啟示。
感覺只是Discovery階段雙方盡可能的消除對自己不利的因素時,
剛好有個好人先生名字走光,然後被硬拱成英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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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60.130
推
05/18 17: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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