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世人免費使用?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師程工利專)時間18年前 (2007/05/18 01:44),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7 (看更多)
1. nesbioeng版友不知道是不是從WEB介面POST文, 有些句子過長,用Telnet介面的人會看不到右半側的字句, 幫忙重新排版一下。 2. 有沒有人能神出NTP告RIM引用的專利號,Google老半天都找不到, 也沒有Goodfellow所提出的最初技術內容,全部都是新聞, 新聞表述的內容都很片面。 就一個專利從業人員而言,這樣子片面的資訊是無法進行任何評論, 來剖析NTP取得的專利是否合理。 ※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銘言: : 謝謝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參與! : 想說明 囿於個人的上網習慣 不會那麼快回頭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 但是大概一週會看一次. 告訴各位以便掌握互動的頻度. : 針對 arutile 的回應 我試著回答如下: :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 針對這點 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從 "專利保障排他權" 的原則 這句話可以了解. 需要補充的是 : 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沒有NTP的專利號可分析,難以評論「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是否正確。 更重要的一點是,「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只是一種期望或是目的, 並非專利所保護的範圍。 達成「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所需要的技術手段才是專利所保護的, 也是審查一件專利是否具備可專利性的首要考量。 :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嚴格的說 是 不能排除 非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換句話說 : 不能排除 不在電腦上 或是 非無線 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 這句話也同意. 順道一提 原文寫: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 可機動 等同於 無線. 觀念、「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都只是一種期望或是目的, 「好人先生」的想法是否可以使NTP專利喪失可專利性, 必須看「好人先生」是否進一步提出了達成這期望、目的的手段, 接著在比對NTP所主張的技術手段,與「好人先生」的差異有多大。 :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這裡的"他" 應該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電腦上 :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難買早知道 : 確實 事先不知道對手將如何 落到侵權的範圍 或 避開claim. : 卻仍有一些原則使我們可以將 claim 的範圍極大化 以確保高價值專利的產出. 用極大化的申請專利範圍提出審請很簡單,但是最終能取得多大的範圍決定權 在專利審查機關,基於審查機關找到的前案為基礎來比對。 有興趣的人可以找一找美國公開案,很多案件申請時送出去的申請專利範圍 第1項往往範圍大到「無法無天」。 : >Goodfello的揭露過了9年後才有NTP專利 : >這樣抗辯進步性是蠻容易服審查委員的。 : 同意 lkw 的論點 若有違反 應當是違反新穎性而非進步性. 新穎性跟進步性有其判斷的先後順序,論斷進步性時,已經承認其新穎性了。 其次,上位概念跟下位概念的對於新穎性交互影響也要注意, 若前人提出上位概念,並不會使後人提出的下位概念喪失新穎性。 : 有趣的是 有些業者曾經試著核駁(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 然而 甚至是聯邦法院還是沒有將這個專利從 NTP 奪走. : 所以這不是一個空想實驗 而是一個真實案例 已經定案了. 還是把詳細資料挖出來分析比較實際, 光看看他人的文章報導很容易被他的主觀意識牽著走。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將他的貢獻藉期刊公諸於世 : 那就能夠藉著違反新穎性核駁 NTP 的專利. : 但是當美國專利單位 USPTO 在審查 NTP 的專利時 : 也已經知道Goodfellow的貢獻了. : 所以不論 Goodfellow 以什麼方式將他的發表公諸於世 : 恐怕都無法改變 NTP 擁有專利的狀態. 既然PTO知道了Goodfellow的貢獻了, 還維持給予NTP 的專利,那就代表了NTP不同於Goodfellow的貢獻。 老實說,Google一堆文章,每篇的論調都暗示著NTP剽竊、PTO亂審, 沒有任何一篇真正把NTP專利跟好人先生的想法攤出來比對的, 個人對這一些文章感覺相當不以為然。 : 謝謝 lkw 提出另一種製造公共財的方法. : 思考到確實落實讓其他人免費使用發明 手中有專利作為後盾 : 以交互授權為籌碼 使要商業化的對手遵守有條件地讓他人免費使用 : 會不會更好? 想法不錯,但是..... 申請專利跟維持很花錢地,有人要替Goodfellow先生買單嗎? : 這裡 我們可以確實地學到一個功課: :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這種說法還是太片面,只講了一半。 用官式八股的講法: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其轉用不易思及, 且須經勞動創作始能達成者。 換個說法,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只能具備新穎性, 但是要具備進步性還必須考量習知技術只是單純被搬過來用, 還是要配合其他技術手段後才能使用。 : (暗示這樣的應用有進步性 且前所未有 故也有新穎性) : 我推斷 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完全抄襲才會違反新穎性. : 但是 NTP 進一步將 Goodfellow 的貢獻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搬到電腦這個平台上需要加入的新手段、達成最佳化的效能、 或是滿足了商業化的需求.....都是新的勞動創作、新的貢獻。 單單認定NTP的貢獻只有「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似乎過度貶低了NTP的付出。 尤其是....我一直Google不到的那堆資料沒被攤出來分析之前...... : 這是一個嶄新的進步應用 所以不會違反新穎性. : 總而言之 我認為這位 "覺得這裡講的專利觀念怪怪的"的網友 的第一段 我從頭到尾都覺得怪怪的,因為新穎性跟進步性判斷的先後次序您似乎一直都弄反。 : 和我先前的貼文 立場幾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則補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極大化 : 且提供歷史事實說明 NTP 的專利最終是通過考驗並獲得美國政府的保障. : 坦白說 核駁與否 事關審查者&法官的個人看法 結果可能因人而異. : 對我們而言 起碼知道 有這樣看 NTP 專利的法官存在. : 故當我們思考 新穎性&進步性時 需要考慮這個案例帶來的啟示. 老實講,我還是看不出到底有什麼啟示。 感覺只是Discovery階段雙方盡可能的消除對自己不利的因素時, 剛好有個好人先生名字走光,然後被硬拱成英雄人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60.130

05/18 17:49, , 1F
05/18 17:49, 1F
文章代碼(AID): #16J9Hrly (Patent)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6J9Hrly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