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排版][原5/21 討論] 不為發明申請專利 為讓 …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幹~看沙小)時間18年前 (2007/07/24 22:35),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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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esbioeng (nesbioeng)》之銘言: : 謝謝 canonball, lkw, arutile 參與! : 想說明 囿於個人的上網習慣 我不會那麼快回頭察看原先文章是否有更新 但是大概一週會 : 看一次. 告知以便掌握互動的頻度. : 針對 arutile 的回應 我試著回答如下: : >專利本來就是鼓勵揭露創新來換取排他性的權力 : 針對這點 我們的看法是一致的. : >NTP專利是可以排除"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從 "專利保障排他權" 的原則 這句話可以了解. 需要補充的是 在電腦上無線收發 : 電子郵件. : >但是不能排除"非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嚴格的說 是 不能排除 非在電腦上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換句話說 不能排除 不在電腦上 : 或是 非無線 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NTP如果有做產品﹐也需要經過 Goodfellow的授權才能做 : 這句話也同意. 順道一提 原文寫: : "1982年 Goodfellow 提出可機動收發電子郵件 (e-mail) 觀念" : 可機動 等同於 無線. : >但是他的專利也可以卡死一堆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的實施 : 這裡的"他" 應該是指 NTP 公司吧? 同意 可以卡死一堆在電腦上 "無線"收發電子郵件 : 的實施. : >況且專利保護的範圍還是要看claim 而定 : >千金難買早知道 : 確實 事先不知道對手將如何 落到侵權的範圍 或 避開 claim. 卻仍有一些原則使我們 : 可以將 claim 的範圍極大化 以確保高價值專利的產出. : 有趣的是 有些業者曾經試著核駁(不是 Goodfellow 本人!) 然而 甚至是聯邦法院還是 : 沒有將這個專利從 NTP 奪走. 所以這不是一個空想實驗 而是一個真實案例 已經定案了. : canonball 指出 如果 Goodfellow 將他的貢獻藉期刊公諸於世 那就能夠藉著違反新穎性 : 核駁 NTP 的專利. 但是當美國專利單位 USPTO 在審查 NTP 的專利時 也已經 : 知道 Goodfellow的貢獻了. 所以不論 Goodfellow 以什麼方式將他的發表公諸於世 : 恐怕都無法改變 NTP 擁有專利的狀態. : 謝謝 lkw 提出另一種製造公共財的方法. 思考到確實落實讓其他人免費使用發明 手中有 : 專利作為後盾 以交互授權為籌碼 使要商業化的對手遵守有條件地讓他人免費使用 會不 : 會更好? 當然 這樣高規格的保護 會需要付出專利維護費為代價. : 這裡 我們可以確實地學到一個功課: :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要配合搬過來後最佳化的新手段) : 我推斷 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實施 才會違反新穎性. 但是 NTP : 進一步將 Goodfellow 的貢獻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這是一個嶄新的應用 : 所以不會違反新穎性. 這樣的推斷應該是有問題的 " A領域習知技術用於B領域 也是能申請新專利的" 關於這樣的講法 理論上是可行 但是通常來說 技術可以應用在真的是不同領域的真的不常見 重點應該不是在A領域或B領域 而應該是在結合的動機上 另外 領域的定義是什麼? 這也很難分的清楚 關於你說的"除非 NTP 將 Goodfellow 的貢獻一字不漏地實施 才會違反新穎性" 基本上是正確的 但是你後面講的說不會違反新穎性的理由應該又不太對 " 鎖定在電腦這個平台上 這是一個嶄新的應用" 理論上這跟新穎性也沒太大關係 (個人認為) claim的解讀是從comprising之後開始的 你在comprising後加"限制使用在電腦上?" 這樣會是限制嗎? 根據經驗來看 應該不會被審查委員鳥你才是 (如果是這樣 那專利就好過太多了) 我想 當初審查委員會讓他過應該有他的理由 這可能要把全部的相關資料找出來解讀才能了解 而且如果有經過答辯的話 NTP的答辯會是一個很大的重點 : 總而言之 我認為 arutile 的第一段 和我先前的貼文 立場幾乎一致. : 至於第二段 我則補充claim 是可以事先極大化 且提供歷史事實說明 NTP 的專利最終是 : 通過考驗並獲得美國政府的保障. 專利過了 要再撤銷就難多了 我不懂你說的claim 可以事先極大化的意思是什麼? 提供歷史事實說明了又是什麼 我個人很懶惰 只有看了一下NTP的claim 1後就去看判決 然後看到的是有關於賠償的東西而已 還有在討論到是不是一定要完全在美國境內的侵權才算 (印象中,專利是不知道 但是著作權好像就是) 倒是沒看到實際上的判決內容 (法官怎麼去解讀NTP的專利) : 坦白說 核駁與否 事關審查者&法官的個人看法 結果可能因人而異. 對我們而言 起碼 : 知道 有這樣看 NTP 專利的法官存在. 故當我們思考 新穎性&進步性時 需要考慮 : 這個案例帶來的啟示. 其實法官跟你專利的核駁似乎關聯性小的多 而且審查委員在核駁 跟法官在討論你的專利的claim範圍又是 站在不同的角度上 就像preamble是不是限制? 很多人說不是 但並非如此 看討論來看Goodfellow揭露了NTP專利的上位概念 但是有人覺得NTP不該拿到專利 不過別忘記 上位概念不能限制住下位概念的專利 因此不能這樣去討論說 否則電子學的書大概就打死一堆電路專利了 NTP的專利是Goodfellow已經揭露的 NTP是不該被獲得專利的 這樣的邏輯是不通的 要討論NTP的專利的案子應該是要很仔細的去比他的claim 跟Goodfellow的差異在哪 這個差異是不是顯而易見 然後前面有提到有別家公司想要讓他的專利無效 那法院的判決又是如何? 這也是重點 (這牽涉到法院認定 NTP專利範圍的大小) 又後來的侵權官司中 法院怎麼解讀他的claim 這也是重點 我們不能因為Goodfellow揭露了一個上位概念後 NTP又獲得一個類似專利就下了一個結論..... 這樣似乎太不嚴謹 有違法律與科學所需的嚴謹 如果能提供更多詳細的資料 我想可以得到更多的討論 如果是從別人所得到的結論或心得去研讀 這可能又會失真 如果想了解全貌 建議可以從下面資料著手 1. NTP專利的原始claim 2. 該專利的答辯內容 3. 最終過的claim與原始claim的差異 4. 法院對NTP的claim 解讀 我是懶人 沒仔細看內容 只是覺得這討論似乎有點 偏離 所以才多嘴回文 我看起來 討論內容似乎不是在討論專利的本質 而是在用道德來質疑專利的正當性 能不能獲得專利 為什麼獲得專利似乎不被當成重點? 感覺有點奇怪 別忘了 專利也是一種法律下的產物 法律又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57.124.179

07/24 23:53, , 1F
剛核完某事務所spec 來此回覆一下NTP案的Territory issue
07/24 23:53, 1F

07/24 23:56, , 2F
system中某element在US境外然受國內控制且獲利則侵權
07/24 23:56, 2F

07/24 23:58, , 3F
Method中某step在US境外即不侵權
07/24 23:58, 3F

07/24 23:59, , 4F
包括究竟屬direct or contributory?皆待Supreme Ct.釐清
07/24 23:59, 4F
文章代碼(AID): #16fWv16v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6fWv16v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