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 引述《duwaptt (uu)》之銘言:
: 請問 A公司舉發B公司專利 是根據什麼目的?
: B公司之專利 對A公司有侵權嗎?
: 不過簡言之 專利舉發成功後就自始不存在
: 因此 B公司之專利對A公司就無侵害之可能
: (2)訴願法 應該是基於行政法之精神 將專利視為一行政處分
: 而B公司為專利權人 自有依"正常"行政程序修改專利之權力
: 因此 除非 A公司證明B公司更改時間太長 而有行政瑕疵
: 就能提訴願 不過就算成功 也只能縮短修改時間
: (3)不行的 <專利...表>上的12個月是指收文
: 有但書說 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或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算在內
: 不過(1) A公司還是有辦法請求救濟 不過要看A公司與B公司之關係
: 請更詳加說明
感謝duwaptt回文,
以上A公司要舉發B公司的專利,
並非B公司已經向A公司主張專利侵權。
而是B公司的專利存在著,對A公司的研究發展是一種「芒刺在背」,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A公司的舉發案,和
B公司的更正案,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惟,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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