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阿德)時間17年前 (2008/01/06 07: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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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waptt (uu)》之銘言: : 請問 A公司舉發B公司專利 是根據什麼目的? : B公司之專利 對A公司有侵權嗎? : 不過簡言之 專利舉發成功後就自始不存在 : 因此 B公司之專利對A公司就無侵害之可能 : (2)訴願法 應該是基於行政法之精神 將專利視為一行政處分 : 而B公司為專利權人 自有依"正常"行政程序修改專利之權力 : 因此 除非 A公司證明B公司更改時間太長 而有行政瑕疵 : 就能提訴願 不過就算成功 也只能縮短修改時間 : (3)不行的 <專利...表>上的12個月是指收文 : 有但書說 通知補正、申復、答辯或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算在內 : 不過(1) A公司還是有辦法請求救濟 不過要看A公司與B公司之關係 : 請更詳加說明 感謝duwaptt回文, 以上A公司要舉發B公司的專利, 並非B公司已經向A公司主張專利侵權。 而是B公司的專利存在著,對A公司的研究發展是一種「芒刺在背」, 關於(2)小弟的個人看法是, A公司的舉發案,和 B公司的更正案, 本質上是兩個申請案, 將來若作成行政處分,也是兩個不同的行政處分。 而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舉發時, 主管機關得職權通知專利權人更正。 惟, 遍查我國家專利法,並沒有更正時,原舉發案即停止進行之規定。 所以原舉發案,超過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定期間(訴願法第2條), A公司自然得申請訴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9.14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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