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舉發的期限
感謝duwaptt大大的回答
※ 引述《duwaptt (uu)》之銘言:
: ^^^^ ^^^^^^^^
: 問題就出在這邊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
: [...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
: ^^^^^^^^
: b公司的更正權 必需於更正後 才有一個"完整具體"之更正專利範圍
: 也就是才是一個新的行政處分
^^^^^^^^^^^^^^^^
: 因此 這是一個行政處分 不是兩個
^^^^^^^^^^^^^^^^
我不太懂您的邏輯,
既然「更正」是一個「新的」處分,就應該是兩個行政處分呀。
更正+舉發 一共2個呀。
: 所以無 更正時 舉發案即停止之問題 應該說
: 更正時 就是舉發案進行時 因此根據專利法之規定 正常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算在內
請問專利法的那一條有這個規定。
: 這算是一種 "行政指令" 並非行政處分 因此無行政訴訟之要件 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指令係根據判例 民國60年819號判例
: 因此A公司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上述判例:似乎跟本案一點關係都沒有。
再來,行政處分的單複數,應該以對外發生的法律效果,
來判斷是否為同一的行政處分。
舉發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撤銷。
更正的法律效果是→專利更正。
兩者的法律效果完全是兩回事。
不能說,因為社會上許多私人公司的專利管理把這兩件事,放在一起,
就說成是一個「具體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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