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啞虎)時間17年前 (2008/04/11 00:18), 編輯推噓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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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標題: 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 時間: Wed Mar 26 19:05:26 2008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61.228.102.224 : : 推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書看來,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必須 03/26 17:02 : : → jiasingcheng:遵照經濟部的指示另為適法的處分,所以最有可能發生的 03/26 17:11 : : → jiasingcheng:狀況是智慧財產局最後廢止了大愛計程車隊的大愛商標, 03/26 17:11 : : → jiasingcheng:商標一旦遭廢止,就不能再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 : 是評定撤銷,而不是廢止,兩者行政處分效果不同。 : : : 推 barley:繼續打行政訴訟 主張著名商摽不得事後認定 然後主張大愛無봠 03/26 17:15 : : 推 barley:限註冊時慈濟大愛尚非為著名商標 打到贏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 : 推 jiasingcheng:樓上的barley大大,你說的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講過 03/26 17:23 : : → jiasingcheng:了,均為法院所不採,所以就吃了敗訴判決(詳參台北高等 03/26 17:24 : : →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1號判決) 03/26 17:24 : : 原告結論:據以評定商標著名認定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 : 請註冊時即已臻著名為限,是以,被告以情勢變更後之表 : 徵論斷著名,其邏輯推理顯有重大違誤,此其一;系爭商 : 標自申准註冊以來,即持續不間斷地被使用於計程車客運 : 服務,原告更與上百家公司行號建立起良好互動關係,相 : 關消費者對系爭商標之熟悉程度及原告投注於商業之用心 : 程度並不亞於據以評定商標,從而,系爭商標確無導致相 :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據以評定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性之 : 可能,此其二;原告善意使用系爭商標應受信賴原則之保 : 護,此其三;原告私益之保障,與兼顧公益之間不相違背 : ,況原告為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所做之努力,亦為公益之 : 表現,此其四。 : : 我們先來看原告的理由,首先他認為慈濟大愛在註冊時並不是相當有名, : 再者,原告主張他頻繁使用大愛無線商標,第三點則是主張信賴原則,最 : 後則是主張54條之但書,...但於評定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 : 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 : 首先依50條,商標之註冊違反23條1項或第59條4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 : 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 至於除斥期間,依51條規定,應自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為之。 : : 因為評定撤銷溯及既往,當作自始至終未曾核准商標,發生的時間點 : 在申請註冊時,所以原告各項主張,跟是否有違反23條1項12款情形, : 完全不相干,爾後因原告長久使用而使得其商標顯著性並不低於據爭 : 商標,看起來仍然沒辦法解釋未違反12款情形。 : : 話說回來,近似商標對原商標權人之影響未必以減低為限,稀釋商標 : 也是其中一種,大愛無線除了在其經營本業以外,其服務內容以及訴 : 求社會公益,某些程度上是跟慈濟這個團體類似。 : : 你做什麼,我就跟著做什麼。本來模仿也沒什麼不對,但如果模仿的 : ,與被模仿的對象,打著同樣的旗號,提供同樣的服務,商標的意義 : 應該就會突顯出來了。 : : 本案大愛無線要能翻盤,或許只能聲明「大愛」兩字不專用。 : : (話說,敝人90年在台北當兵時,看見大愛無線計程車,真的以為跟慈 : 濟有關係,因為司機穿著打扮,根本與慈濟有名的「慈誠隊」一樣。 : 就好比慈濟的藍天白雲穿著,或慈青的草綠上衣,都具有顯著識別力。)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218.172.145.194 : 推 jiasingcheng:感謝hotwingking大大指正^^ 03/26 20:45 : → YAHQQ:不可能聲明大愛不專用 那這樣還要商標法有何用?? 04/06 00:36 : → YAHQQ:大家模仿別人就都聲明不專用不就好了 這是講不通的 04/06 00:36 : → hotwingking:模仿? 你是不是把商標法想的包山包海了? 04/07 08:47 : → hotwingking:你要不要先查查看 目前登記在案的"大愛"有多少項? 04/07 08:48 樓上真的是不求甚解嗎??? 你如果也是業界的人我真的很替你的客戶擔心 我幫你查好了 目前以"大愛"為字串組合的商標一共有93筆 申請中的不要算好了 一共有7筆 那剩下總共有86筆 請你把非慈濟申請的通通點進去看 注意看清楚 不要只是看查詢結果的專用期限 我可以跟你講 剩下目前有效存在的只剩下7筆 註冊號分別是00891271 00107374 00095533 00097117 00822938 00111128 01116771 其他的大部分是被撤銷掉少部分是過期未延展的 那為什麼會剩下這7筆?? 除了最後一個以外 其他的你注意看看申請日期是什麼時候 為什麼最後一個可以留著我現在手邊資料不夠 所以我也不知道 但你要說可以將"大愛"聲明不專用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說法 照你的邏輯我是不是可以在29類 30類 32類申請一個"麥當勞漢堡"設計圖 然後將未經設計之"麥當勞漢堡"聲明不專用?? 當然不可以嘛 商標近似與否的審查 有一個原則就是整體觀之 聲明不專用的目的是在避免某些常用語句遭人專用後 造成使用上的不方便 所以要讓從事相關行業的商標權人都可以使用 因此要聲明不專用的意思就是大家都可以用 "大愛"這兩個字是大家都可以用來當商標的一部份嗎??????????????????????????? 如果是這樣就不會有一堆被撤銷的了 查資料要看清楚 作查名分析報告的時候是要對客戶負責的 很多東西你只看表面是看不出來的 -- 我不是雅虎 我只是啞掉的老虎 http://www.wretch.cc/blog/huangbigbaby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1.169.134

04/11 11:03, , 1F
討論很好 但還是要注意一下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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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3:49, , 2F
(1)據爭與系爭分別是慈濟大愛與大愛無限=>不同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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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舉麥當勞漢堡為例 又申請個相同類別 =>有一樣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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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聲明不專用既是整體觀察 又有前例已有"大愛"為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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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商標之不同行業 聲明不專用既是整體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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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舉的不好,如果我用麥當勞申請在第3類的化妝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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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就剩下引證"大愛"代表一種行為 一種精神 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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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你所謂的前例只有一件而已 其他的都是善意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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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標語 我覺得有機會一試 不然實在想不出更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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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諸多案件已被撤銷的情況下 要說大愛不具識別性有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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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大愛具有識別性 但大愛是通用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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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Burbery的紋路圖案好了 獲得商標因為它是Burb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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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Burbery把它賣給別人 此商標就會變成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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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 大愛是因為它是慈濟 如果不是慈濟 那大愛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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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精神 一種思想 一種行為 符合通用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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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4:19, , 16F
您確定據爭商標只有慈濟大愛???慈濟大愛只有3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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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則有70多筆喔 打撤銷案的據爭商標不會只有一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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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愛經廣泛使用及宣傳之下 他已經不是一種通用標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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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認定的著名商標是大愛喔 不是只有慈濟大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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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開始您就已經搞錯方向了 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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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1 14:41, , 21F
所以 您的看法也同意大愛是第二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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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行政法院判決看起來會影響目查前審查中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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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為名的 即使智財局當初看法認為不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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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保判決不會使他們改變初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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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能不能稱為是取得第二層意義的商標其實很難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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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並不是很直接的描述或是形容 所以判斷上只能看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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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另外,實務上行政法院的判決是絕對會影響IPO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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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看不太懂您這一段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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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 大愛 真愛 博愛 其實都是通用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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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標語又要能取得註冊 只能看有沒有第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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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取得第二意義的方式 "大愛"仍然是通用標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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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判決的影響力 將使大愛無限的應對策略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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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是取得第二層意義好了 但是仍然不可以用不專用的方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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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 因為取得第二層意義的商標仍舊有排他權 尤其又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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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著名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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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無線這個案子如果連使用廣泛 消費者可以區分的策略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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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的話 可以說已經無解了 在這種近似著名的案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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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名的應該可以說是大黑松小倆口了 我相信到現在一定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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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為這是黑松公司的商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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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大黑松小倆口就是以大量的廣告來作為使IPO認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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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可區隔 不至於混淆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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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善意先使用以外 這是唯一的辦法了 黑松只能怪沒有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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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就提異議,而是在其已有知名度後才提評定 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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