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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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61.228.102.224
: 推 jiasingcheng:依照行政法院判決書看來,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必須 03/26 17:02
: → jiasingcheng:遵照經濟部的指示另為適法的處分,所以最有可能發生的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狀況是智慧財產局最後廢止了大愛計程車隊的大愛商標, 03/26 17:11
: → jiasingcheng:商標一旦遭廢止,就不能再為任何使用了!! 03/26 17:11
是評定撤銷,而不是廢止,兩者行政處分效果不同。
: 推 barley:繼續打行政訴訟 主張著名商摽不得事後認定 然後主張大愛無봠 03/26 17:15
: 推 barley:限註冊時慈濟大愛尚非為著名商標 打到贏就可以用了orz 03/26 17:16
: 推 jiasingcheng:樓上的barley大大,你說的這些理由原告在法庭上都講過 03/26 17:23
: → jiasingcheng:了,均為法院所不採,所以就吃了敗訴判決(詳參台北高等 03/26 17:24
: → jiasingcheng: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2571號判決) 03/26 17:24
原告結論:據以評定商標著名認定之時點應以系爭商標申
請註冊時即已臻著名為限,是以,被告以情勢變更後之表
徵論斷著名,其邏輯推理顯有重大違誤,此其一;系爭商
標自申准註冊以來,即持續不間斷地被使用於計程車客運
服務,原告更與上百家公司行號建立起良好互動關係,相
關消費者對系爭商標之熟悉程度及原告投注於商業之用心
程度並不亞於據以評定商標,從而,系爭商標確無導致相
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據以評定商標識別性或信譽性之
可能,此其二;原告善意使用系爭商標應受信賴原則之保
護,此其三;原告私益之保障,與兼顧公益之間不相違背
,況原告為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所做之努力,亦為公益之
表現,此其四。
我們先來看原告的理由,首先他認為慈濟大愛在註冊時並不是相當有名,
再者,原告主張他頻繁使用大愛無線商標,第三點則是主張信賴原則,最
後則是主張54條之但書,...但於評定時,該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
及當事人利益後,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首先依50條,商標之註冊違反23條1項或第59條4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
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至於除斥期間,依51條規定,應自註冊公告之日起五年內為之。
因為評定撤銷溯及既往,當作自始至終未曾核准商標,發生的時間點
在申請註冊時,所以原告各項主張,跟是否有違反23條1項12款情形,
完全不相干,爾後因原告長久使用而使得其商標顯著性並不低於據爭
商標,看起來仍然沒辦法解釋未違反12款情形。
話說回來,近似商標對原商標權人之影響未必以減低為限,稀釋商標
也是其中一種,大愛無線除了在其經營本業以外,其服務內容以及訴
求社會公益,某些程度上是跟慈濟這個團體類似。
你做什麼,我就跟著做什麼。本來模仿也沒什麼不對,但如果模仿的
,與被模仿的對象,打著同樣的旗號,提供同樣的服務,商標的意義
應該就會突顯出來了。
本案大愛無線要能翻盤,或許只能聲明「大愛」兩字不專用。
(話說,敝人90年在台北當兵時,看見大愛無線計程車,真的以為跟慈
濟有關係,因為司機穿著打扮,根本與慈濟有名的「慈誠隊」一樣。
就好比慈濟的藍天白雲穿著,或慈青的草綠上衣,都具有顯著識別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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