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天山小康)時間17年前 (2008/03/26 23:43),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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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路過貴版, 看到此一討論, 小弟相當感興趣 關於上一篇提到大愛計程車行可聲明"大愛"二字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那其法律依據應為商標法第19條無疑, 只是依據該條之規定 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權的, 係指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 商標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當然是構成"不具識別性" 但是,基於商標法保護競爭秩序之立法意旨 使違反23II(12)之申請人可以因為聲明著名部分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是否有違此立法意旨? 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落空呢? 不知板上高手意見如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11.83

03/27 01:37, , 1F
依照個人經驗 聲明著名商標不得專用非常困難
03/27 01:37, 1F

04/06 00:38, , 2F
不是非常困難 是不可能
04/06 00:38, 2F
文章代碼(AID): #17wcyO49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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