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不好意思, 路過貴版, 看到此一討論, 小弟相當感興趣
關於上一篇提到大愛計程車行可聲明"大愛"二字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那其法律依據應為商標法第19條無疑, 只是依據該條之規定
得以聲明不專用之方式取得商標權的, 係指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
商標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當然是構成"不具識別性"
但是,基於商標法保護競爭秩序之立法意旨
使違反23II(12)之申請人可以因為聲明著名部分不專用而取得商標權
是否有違此立法意旨? 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落空呢?
不知板上高手意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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