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99專利師職前訓練試題
※ 引述《snoopy0322 (嗯....)》之銘言:
: 相對於下列之先前技術,何者申請專利範圍具有新穎性?
: 先前技術: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4~12 小時。
: A、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4 小時。
: B、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1~15 小時。
: C、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7~8 小時。
: D、一種氮化矽陶瓷的生產方法,其燒成時間為 3~10 小時。
: 我實在看不出來有什麼分辨= =a
一直以來 數值的新穎性判斷 我都是靠著審查基準的案例來判斷
但是 我始終不了解 審查基準規定(尤其是中國審查基準)的合理性在哪
以上面問題來說 如果 (a) 我的請求項寫4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又如果 (b) 我的請求項寫6小時 那是否具有新穎性?
一般來說 case (a)會被不認為具有新穎性 而case(b)會具有新穎性
但是 以發明人的立場來看 同樣都是 4~12小時這個範圍內的數值
為什麼 4小時不會有新穎性 而 6小時有新穎性?
更甚者 如果4小時有特殊功效 那麼4小時這個case 會因為新穎性直接被駁回
而無法進到討論特殊功效的進步性的層級
反觀6小時這個case 因為有新穎性 所以如果6小時有特殊功效 就可以有進步性
而拿到專利 老實說 我覺得這是很詭異的事情.....
不知道是否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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