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關製造方法界定物之請求項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骨髓捐贈match也是種緣份)時間13年前 (2012/05/16 11:4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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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lert3D (我是典型的雙雙)》之銘言: : 我原本一開始誤以為這是product-by-process的claim : 但是後來看來看去加上K大的解釋 : 這個案子的獨立項應該是性質界定物的請求項吧... : 要打新穎性的話,因為客戶說, : 習知的保麗龍球作出來具有粉末的缺陷大家都知道 : (其實是某種塑膠顆粒,被我改寫成保麗龍球,但是案情幾乎就是我寫的沒有太大差異) : 而很久以前就已經知道可以用篩子過篩除去粉末 : 或是用一種風吹機器叫Pelletron Deduster,把粉末吹掉留下保麗龍球 所以對該物去除雜質的作法 很早就有???? 而真正被使用的習知產品 也是去除雜質後的物???? 那原專利的範圍 就有可能已涵蓋 習知去除雜質後的物(新穎性) : 只是這樣的技術根本就是太簡單 所以也沒人想要申請專利或發表文獻 : 就找不到可以打新穎性的證據了 : 我昨天也是希望客戶依據前案的作法作出一樣的保麗龍球 : 篩篩看是否粉末就是剛好落在範圍內,當成新穎性的證據 如果習知的物就已經是 去除雜質後的物 只是不確定雜質含量有沒有落入 系爭專利的保護範圍 (只是照你原文的說法 引證案是教示"未過篩"的保麗龍球 不是 "已過篩"但是不確定範圍的保麗龍球) 那麼 照習知方法製造與去雜質 再來確定範圍 這樣是可行的 不過最好請有公信力的單位進行實驗 關鍵在於 去除雜質(過篩或其他方法)後的物 是不是習用 習知的 也就就是習知物的狀態 (過篩或未過篩) 不能透過 事後的二次加工(過篩)來改變 但是可以 事後進行分析檢測 來確認他的性質 : 可是k大說這樣沒有證據能力.... : 我今天又再重覆看了file history,發現專利權人在答辯過程中說 : "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中,通過20篩孔使微粉含量在專利範圍內的保麗龍球顆粒群 : 非常少見,一般不會製造。實際上,保麗龍球如本發明所述以細孔篩網處理者, : 不會進行商業製造,因為過篩作業的功夫及時間使產率降低。" 這裡真的很怪 既然說過篩作業是非所欲的 卻又用過篩來作具體例 這樣不是在自打嘴巴 那這個專利的產業利用性(揭露充分性) 似乎也有問題 : 突然覺得...上面那句話,專利權人豈不是自己承認這個物本來在發明前就存在了嗎? : 因為專利權人說非常少見,但就代表還是有阿????? : 這樣可以用來當作不具新穎性的理由嗎?? 另外又回去爬了一下你的文 你說 獨立項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 粉狀成分在一定含量以下 他有用文字明確界定 "過特定篩孔後"的特徵嗎???? 有的話 就已經有跟方法連結了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8.16.67 ※ 編輯: kaikai1112 來自: 140.118.16.67 (05/16 12:01)
文章代碼(AID): #1Fio7pL_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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