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先前技術阻卻 vs. 可專利要件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TACO)時間13年前 (2012/06/04 10:34),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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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參考文章: : 1. TIPA http://www.tipa.org.tw/p3_1-1print.asp?nno=35 : 2. TIPO: 侵害鑑定要點 P.43-P.44 : 前題: : PATNET A CLAIM1 : A+B+C : 待鑑定物: A+B+D' : 先前技術: A+B+D : 1. C經鑑定與D'均等 : 2. D與D'為簡單置換技術元件 : 問: : PATENT A CLAIM 1 是否具有可專利要件 : 如果有?如果無? : 擬解: : CLAIM 1技術特徵為A+B+C 應整體觀之, : 雖元件C與D'均等,且D與D'為習知技術領域者可簡單置換之技術, : 若欲判斷CLAIM 1是否具備可專利要件, : 應由整體技術特徵所對應之先前技術綜合判斷而定與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而定, : 簡單來說還是要看Problem-Solution-Approcah之差異是否明顯。 實務上通常是這樣, 某甲取得專利權(A)之後,告某乙的產品侵害,該產品即為待鑑定物(B), 某乙引了前案(C)提出了舉發,想把甲的專利權撤銷。 所以呢, A跟B之間的關係,是均等的關係,為討論侵害的問題; A跟C之間的關係,是進步性的關係,為討論專利要件的問題; A判斷是否具專利要件,在此跟C較為有關,跟B較為無關,可專利性和侵權不能混為一談。 故主要差異會在請求項的D替換為C是否為顯而易知,接著才以您所指Problem-Solution- Approcah作為整體判斷D替換為C是否顯而易知,若依此原則下D替換為C為顯而易知者,不 具進步性。 若您要表達的是C=D',D'=D,所以C=D的話,大可不必如此大費周章,因為D'跟D之間並沒 有證據上的串連性,很難有說服力,直接以C跟D比對來判斷可專利性較為適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77.142

06/04 13:42, , 1F
簡單而直接方式 ^^
06/04 13:42, 1F

06/04 13:49, , 2F
PSA是以A+B+D為先前技術與A+B+C來比較
06/04 13:49, 2F

06/07 02:33, , 3F
就實際面或實務面來看“可專利性和侵權不能混為一談”。
06/07 02:33, 3F

06/07 02:34, , 4F
但是就“法理”來看,兩者是相同的,或一體兩面。
06/07 02:34, 4F
文章代碼(AID): #1Fp1wcy2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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