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USC 112一問
※ 引述《patentlaw (orange)》之銘言:
: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最近正在處理一個OA案王 USC. 112 121 102 103全都犯了
: : 而其中的USC.112 目前無解 故來請教一下版友
: : 首先 說明書內容為:
: : 一木頭未經處理 彈性為 1
: : 一木頭 經處理 彈性為 1.55
: : 第一次oa時 claim 1為
: : 一經處理的木頭 其彈性較未經處理之木頭來得高
: : 被新穎性以及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所核駁 故於回應中更正為
: : 一木頭A 相較於未經處理之木頭(B) A之彈性較B之彈性高上至少(at least)50%。
: : 第二次OA中 EXAMINER表示 說明書僅揭露 55%之提升
: : 而claim中的至少50% 將包含55%以上的部份 故此 claim係超出原說明書之記載
: : 經查 http://0rz.tw/MInbA 其審查理由合理
: 你的例子跟你cite的例子是完全一樣嗎?
目前看來是不太一樣
: : 然而除了 將 "at least" 更為 "up to"以外 還有其他較為取巧的解法嗎
: : 請先進們不吝指教 謝謝各位
: 如果說明書裡只有55%的數據,那就看說明書教了什麼處理方法
: 請發明人提供新的實驗數據,submit rule 132 declaration
美國律師說最好不要用 §1.132 不然後續ex-parta等會很難打...
: 然後解釋給examiner 說 一般人照著說明書去處理就可以得到"at least 50%"
: 不過還是要仔細看過說明書去做判斷
: 送的數據也是要跟發明人好好討論一下
: 確定是正確的,然後沒有其他相反不好的數據
: (要是有不好的data,不要只送好的data)
: 其實最好不要用這個方法,
: 不過沒看到你的說明書,也沒辦法告訴你怎麼跟審查員解釋比較好
最後律師指示 利用說明書的內容將效果部份移除
以免inherency的後續oa..謝謝各位版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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