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排除前案的新穎性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靜)時間13年前 (2012/08/25 23:33), 編輯推噓4(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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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es13 (鬼)》之銘言: : 可參考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六章「說明書及圖式之補充、修正及更 : 正」之「1.4.1.4.2 刪除」。 : 其記載有: : 此外,若在說明書中雖未揭露先前技術之技術 : 特徵時,亦允許在請求項中以排除該先前技術之技術特徵之負面表 : 現方式修正,此時在修正後之請求項雖出現了原說明書所未揭露之 : 技術特徵,可例外視為未引進新事項。 整理一下各國的審查基準 台灣:審查基準 p.2-1-28, p.2-6-13 簡言之 即使在說明書中沒有揭露先前技術的特徵時, 台灣實務也允許從請求項中排除先前技術的特徵,以克服新穎性或進步性的核駁 --- 大陸:審查指南 p.2-137 「如果在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某特徵的原數值範圍的其他中間數值, 而鑒於對比檔公開的內容影響發明的新穎性和創造性,… 申請人採用具體“放棄”的方式,從上述原數值範圍中排除該部分, 使得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的數值範圍從整體上看來明顯不包括該部分, 由於這樣的修改超出了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因此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原始記載的內容證明… 該特徵取經“放棄”後的數值時,本發明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 否則這樣的修改不能被允許。」 我對這段論述感到很疑惑 因為,它是以 「修改後的請求項是否具有新穎性和創造性」作為「請求項修改是否合宜」的標準 可以說與一般所知的標準(是否為原說明書所支持)完全無關… --- 美國:MPEP 2713.05(i) p.2100-228 簡言之 美國不允許未揭露之排除 --- 歐洲: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 Part H - Chapter V-7 歐洲的規定比較細 大致上 以下情形才允許未揭露之排除 1. 為了克服擬制喪失新穎性 2. 為了克服「意外」喪失的新穎性 3. 排除不可專利的標的 然而,基準特別指出 為了克服說明書揭露不足的缺陷, 或者為了克服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核駁而作的未揭露之排除 是不允許的 (思維與台灣完全相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5.19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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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DDD 中國大陸的好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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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種超展開的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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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原PO分享一個案例 大概半年前吧 我2個月內處理了四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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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的答辯案 四案審委都不一樣 同樣的是 四個答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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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以專利法33條回來了 心得是 大陸審委都沒在管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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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只要說明書沒寫 直接33回來 好像開了絕對領域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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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超範圍常常走火入魔(尤其是審協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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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答辯都沒用 ...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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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客戶直接在指示信中開罵或絕望地表示「審查員喜歡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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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語就隨他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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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查指南中關於disclaimer最經典的應該還是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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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申請人能夠根據申請原始記載的內容證明該特徵取被"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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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值時,本發明不可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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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起來很合理 是實驗數據就可克服掉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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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 不對~ 若為不能實施 那怎麼會出現在前案中? 囧??
08/26 00:39, 15F
文章代碼(AID): #1GEF0txb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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