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阿里巴巴專利攻台 電子商務圈剉咧等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7/01/04 20:46)推噓4(4推 0噓 2→)留言6則, 3人參與討論串3/8 (看更多)
其實我對於電子商務能否通過台灣專利審查一直抱持著懷疑的觀點
因為電子商務的專利大多涉及商業模式或軟體運作的問題
是一種利用軟體程式的運作來達成簡化或促進交易的行為
能否符合「非顯而易知性」 實在很令人存疑
譬如說 Amazon最有名的"1-click"專利
就是改進了傳統購物車所使用的Cookie技術
於用者登入了Amazon的系統後,Server端的資料庫則會為此使用者建立一識別碼
用以區別其他使用者,並使得系統得以該識別碼取得該使用這儲存於資料庫中的
個人資訊(包含姓名、信用卡號、聯絡方式等等),而該識別碼亦會儲存於Client
端的電腦,當消費者下次再登入系統,Client端的電腦便會以該識別碼與Server
端溝通,使得Server端知道是哪一位消費者與之交易。
而"1-click"的技術特別點就在於,當消費者於Amazon網站上挑選商品時,其商品
資訊並不直接存入Server端,而是以Cookie的方式暫存於Client端(請求項6:
add-to-shopping-cart action),等到消費者按下「購買」鍵後,Client端系
統才會將該商品資訊及客戶識別碼一併傳送至Server端(請求項6:shopping
cart ordering component),而由Server端接收該交易訊息(請求項9:
receiving component),並依據該信息中之客戶識別碼自資料庫取得完成該交
易所需之客戶資訊,並將該資訊填入訂單中(請求項9:order placement
component),以完成該筆交易(請求項9:order fulfillment component)。
從程式撰寫觀點來看 這種專利請求項的內容不過是一種演算法
或商業交易模式
實在不具有何新穎性
但是因為之前沒有人實做過
Amazon是第一個 所以他取得了USPTO的專利許可
壟斷了整個市場 阻擾了其他競爭者
因而導致眾多的批評 認為USPTO對於軟體專利的審核過於浮濫
阻礙市場競爭
我是不太清楚國內軟體專利取得許可的現況
但是若以Amazon的此一專利內容來看
電子商務的商業交易模式或操作方法要申請專利
似乎還有一大段障礙要克服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 引述《ERICK119 (123)》之銘言:
: 2013-10-21 01:31 中國時報 康文柔、王玉樹/台北報導
: 兩岸在電子商務恐爆發專利戰爭!阿里巴巴集團近年已低調向我方經濟部提出267項
: 專利申請,牽涉的技術範圍包羅萬象,震撼台灣的電子商務圈。尤其台灣的第三方支
: 付產業起步落後大陸9年,部分業者第一時間回應說,「慘了,穩死的!」
: 專利戰對台灣的電子產業已然不陌生,也是不少廠商心中的最痛。智慧手機品牌宏達
: 電,近年由盛轉衰的關鍵點,可回溯到與蘋果(Apple)的專利戰纏訟多年。宏達電最
: 後雖與蘋果達成和解,聲勢已江河日下。
: 來台申請267項專利
: 如今專利戰爭不只在實體世界,已延伸到虛擬的電子商務領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 官員證實,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來台布局專利,分別以服務公司、控股公司的名義,
: 各提出16項與251項專利申請,合計多達267項。
: 據了解,阿里巴巴申請的專利內容鋪天蓋地,涵括交易平台的資訊搜索、資訊推薦、
: 用戶識別、表單驗證方法、以及電子商務搜尋引擎的技術等。
: 若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一個購物網站呈現廣告及產品的方式、用戶搜尋商品的動
: 作、交易結帳的金流處理,全部都有阿里巴巴申請專利的項目。
: 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依法令規定,提出專利申請後,企業需同步或在3年內提出「實
: 質審查」的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該局才會啟動審查作業,但目前為止,阿里巴巴
: 只申請、未繳費,所申請的專利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 歐付寶:腳步須加快
: 即使如此,阿里巴巴悄悄在台灣構築專利高牆,已在電子商務圈投下震撼彈!網路家
: 庭(PChome)集團暫時不願發表回應。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則表示,電子商務方面的
: 專利布局,台灣業界確實欠缺警覺性,未來將加快專利申請。
: 雖然台灣的業者普遍期待,政府能在第三方支付上路的初期,給予國內企業多一點保
護
: 。
: 不過,智財局官員也強調,審查專利權不能有產業保護的考量,「必須讓大家都在同
: 一水平上進行技術審查。」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21000401&cid=121
1
: -------------------------------------------------
: 好奇請問各位前輩....是記者寫得太聳動,還是台灣真沒有機會呢?
: 看這些專利內容,蠻多都是組合式的發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52.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83534017.A.9BB.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0:51:55
推
01/04 23:09, , 1F
01/04 23:09, 1F
http://www.nylxs.com/docs/cmpnet.pdf
page109有圖說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3:50:37
→
01/06 22:25, , 2F
01/06 22:25, 2F
推
01/07 18:30,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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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07 18:30,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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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會沒有關係?你使用不同的類別來申請專利,連帶地就會影響到你所使用的審查標準
。
譬如說,amazon所使用的1-click的技術,如果以軟體專利的標準來審查,很明顯地就會
被認為不具有”非顯而易見性”,而無法取得專利,但是因為它今天使用了“商業方法”
來申請,它的標準就被降低了,因此才能取得專利。
我認知的是,在台灣早期,商業方法是無法單獨申請專利的,必須與其他方式結合,譬如
說電腦軟體,才有可能,但這樣一來,它的標準就變得非常嚴格,而無法通過審查,所以
幾乎看不到商業方法的專利。
我不知道現在的審查基準是否有改變?還是說一樣照舊?這就是我的疑問。
剛才查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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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版的臺灣專利審查實務基準彙編(註27)中指出:「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
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等)被認
定符合發明之定義。請求項中藉助電腦軟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若僅是利用電腦(或
網路、處理器、儲存單元、輸出入裝置)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
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難謂其具有技術思想,此時該電
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令原本不具技術性的發明內容產生技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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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單純的商業方法或演算法
在我國現行實務應該還是沒辦法獲得專利
不會因為他利用了電腦硬體執行而有差別
※ 編輯: treasurehill (180.176.142.107), 01/08/2017 00:28:38
推
01/08 09:46,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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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0:02,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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