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阿里巴巴專利攻台 電子商務圈剉咧等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寶藏巖公社及資源應用上)時間8年前 (2017/01/04 20:46), 8年前編輯推噓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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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對於電子商務能否通過台灣專利審查一直抱持著懷疑的觀點 因為電子商務的專利大多涉及商業模式或軟體運作的問題 是一種利用軟體程式的運作來達成簡化或促進交易的行為 能否符合「非顯而易知性」 實在很令人存疑 譬如說 Amazon最有名的"1-click"專利 就是改進了傳統購物車所使用的Cookie技術 於用者登入了Amazon的系統後,Server端的資料庫則會為此使用者建立一識別碼 用以區別其他使用者,並使得系統得以該識別碼取得該使用這儲存於資料庫中的 個人資訊(包含姓名、信用卡號、聯絡方式等等),而該識別碼亦會儲存於Client 端的電腦,當消費者下次再登入系統,Client端的電腦便會以該識別碼與Server 端溝通,使得Server端知道是哪一位消費者與之交易。 而"1-click"的技術特別點就在於,當消費者於Amazon網站上挑選商品時,其商品 資訊並不直接存入Server端,而是以Cookie的方式暫存於Client端(請求項6: add-to-shopping-cart action),等到消費者按下「購買」鍵後,Client端系 統才會將該商品資訊及客戶識別碼一併傳送至Server端(請求項6:shopping cart ordering component),而由Server端接收該交易訊息(請求項9: receiving component),並依據該信息中之客戶識別碼自資料庫取得完成該交 易所需之客戶資訊,並將該資訊填入訂單中(請求項9:order placement component),以完成該筆交易(請求項9:order fulfillment component)。 從程式撰寫觀點來看 這種專利請求項的內容不過是一種演算法 或商業交易模式 實在不具有何新穎性 但是因為之前沒有人實做過 Amazon是第一個 所以他取得了USPTO的專利許可 壟斷了整個市場 阻擾了其他競爭者 因而導致眾多的批評 認為USPTO對於軟體專利的審核過於浮濫 阻礙市場競爭 我是不太清楚國內軟體專利取得許可的現況 但是若以Amazon的此一專利內容來看 電子商務的商業交易模式或操作方法要申請專利 似乎還有一大段障礙要克服 不知各位看法如何? ※ 引述《ERICK119 (123)》之銘言: : 2013-10-21 01:31 中國時報 康文柔、王玉樹/台北報導 : 兩岸在電子商務恐爆發專利戰爭!阿里巴巴集團近年已低調向我方經濟部提出267項 : 專利申請,牽涉的技術範圍包羅萬象,震撼台灣的電子商務圈。尤其台灣的第三方支 : 付產業起步落後大陸9年,部分業者第一時間回應說,「慘了,穩死的!」 : 專利戰對台灣的電子產業已然不陌生,也是不少廠商心中的最痛。智慧手機品牌宏達 : 電,近年由盛轉衰的關鍵點,可回溯到與蘋果(Apple)的專利戰纏訟多年。宏達電最 : 後雖與蘋果達成和解,聲勢已江河日下。 : 來台申請267項專利 : 如今專利戰爭不只在實體世界,已延伸到虛擬的電子商務領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 : 官員證實,大陸的阿里巴巴集團來台布局專利,分別以服務公司、控股公司的名義, : 各提出16項與251項專利申請,合計多達267項。 : 據了解,阿里巴巴申請的專利內容鋪天蓋地,涵括交易平台的資訊搜索、資訊推薦、 : 用戶識別、表單驗證方法、以及電子商務搜尋引擎的技術等。 : 若是以消費者的角度來看,一個購物網站呈現廣告及產品的方式、用戶搜尋商品的動 : 作、交易結帳的金流處理,全部都有阿里巴巴申請專利的項目。 : 智慧財產局官員指出,依法令規定,提出專利申請後,企業需同步或在3年內提出「實 : 質審查」的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該局才會啟動審查作業,但目前為止,阿里巴巴 : 只申請、未繳費,所申請的專利尚未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 歐付寶:腳步須加快 : 即使如此,阿里巴巴悄悄在台灣構築專利高牆,已在電子商務圈投下震撼彈!網路家 : 庭(PChome)集團暫時不願發表回應。歐付寶董事長林一泓則表示,電子商務方面的 : 專利布局,台灣業界確實欠缺警覺性,未來將加快專利申請。 : 雖然台灣的業者普遍期待,政府能在第三方支付上路的初期,給予國內企業多一點保 : 。 : 不過,智財局官員也強調,審查專利權不能有產業保護的考量,「必須讓大家都在同 : 一水平上進行技術審查。」 : http://money.chinatimes.com/news/news-content.aspx?id=20131021000401&cid=121 1 : ------------------------------------------------- : 好奇請問各位前輩....是記者寫得太聳動,還是台灣真沒有機會呢? : 看這些專利內容,蠻多都是組合式的發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252.1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83534017.A.9BB.html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0:51:55

01/04 23:09, , 1F
Amazon那段怪怪的
01/04 23:09, 1F
http://www.nylxs.com/docs/cmpnet.pdf page109有圖說 ※ 編輯: treasurehill (36.224.252.110), 01/04/2017 23:50:37

01/06 22:25, , 2F
我是說你對於amzon的專利的部分理解是怪怪的 不是技術
01/06 22:25, 2F

01/07 18:30, , 3F
專利是否具有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跟是不是商業方法、軟
01/07 18:30, 3F

01/07 18:30, , 4F
體方法或演算法沒有關係
01/07 18:30, 4F
怎麼會沒有關係?你使用不同的類別來申請專利,連帶地就會影響到你所使用的審查標準 。 譬如說,amazon所使用的1-click的技術,如果以軟體專利的標準來審查,很明顯地就會 被認為不具有”非顯而易見性”,而無法取得專利,但是因為它今天使用了“商業方法” 來申請,它的標準就被降低了,因此才能取得專利。 我認知的是,在台灣早期,商業方法是無法單獨申請專利的,必須與其他方式結合,譬如 說電腦軟體,才有可能,但這樣一來,它的標準就變得非常嚴格,而無法通過審查,所以 幾乎看不到商業方法的專利。 我不知道現在的審查基準是否有改變?還是說一樣照舊?這就是我的疑問。 剛才查到了 ================================== 2014年版的臺灣專利審查實務基準彙編(註27)中指出:「在請求項中簡單附加電腦軟 體或硬體,無法使原本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申請標的(如數學公式、商業方法等)被認 定符合發明之定義。請求項中藉助電腦軟體或硬體資源實現方法,若僅是利用電腦(或 網路、處理器、儲存單元、輸出入裝置)取代人工作業,且相較於人工作業僅是使速度 較快、正確率高、處理量大等申請時電腦之固有能力,難謂其具有技術思想,此時該電 腦軟體或硬體無法令原本不具技術性的發明內容產生技術性。」 =================================== 看來單純的商業方法或演算法 在我國現行實務應該還是沒辦法獲得專利 不會因為他利用了電腦硬體執行而有差別 ※ 編輯: treasurehill (180.176.142.107), 01/08/2017 00:28:38

01/08 09:46, , 5F
感謝更新
01/08 09:46, 5F

01/09 10:02, , 6F
原來審查標準會根據申請類別有不同,我也是醉了
01/09 10:02,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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