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貶損性用語之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zxcvxx)時間8年前 (2017/07/05 16:4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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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貶損性用語之 http://bit.ly/2sFcIvr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性含義的商標。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17年6月19日對歷時8年的“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作出判決,認 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回 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為 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申請人主張: “The Slants”是一個由亞裔音樂家組成的樂隊,以“THE SLANTS”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他們使用這個名稱是為了“糾正這個名詞本來含有種族污辱,使用它來改變該名詞原意並 樹立亞洲人的驕傲”。 美國USPTO一審駁回之理由: 商標審查官根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駁回了該商標申請,理由是“THE SLANTS”這個詞 有貶損亞裔美國人的意思。認為申請人是“在很明顯知道該詞語與種族污辱有連結的情況 下選擇申請註冊商標”,不能予以註冊。 申請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訴。2013年4月,美國專利商標局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 作出仍維持拒絕此商標註冊的決定。 上訴到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申請人主張: 商標評審和申訴委員會錯誤的認為“THE SLANTS”具有貶損含義,同時也提出了對美國商 標法第二條a款限制言論自由的合憲性的挑戰。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決: 該院多次反覆,發布判決之後又自行撤銷判決,進行全院聯席審判作出新判決,都表明該 議題在法院內部也存在不同爭議。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裁決同意“THE SLANTS”商標申請案: 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依據美國商標法第二條a款認定該商標申請具有貶損含義而作出的駁 回決定,是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言論自由原則,因此允許申請人將這一被認 為具有貶損性含義的用語註冊為商標。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從判決結果來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是私有的並使用於其產品上,而不代表政 府的言論。因此,政府必須對私人言論保持價值判斷的中立性,即使特定商標的內涵或有 不被一部分社會公眾所接受或所喜愛之處,也不至於阻礙該商標的註冊。 本案評析: 一、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作出此判決,這種將商標的私人屬性和政府維護商標制度嚴肅性完 全分離的做法,將商標審核標準以私人財產論斷,這與我們通常理解的商標申請不得違反 社會道德、善良風俗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更引發對後續如何遵循公序良俗條款來申請商標 、審查商標,如何把握核准的尺度將產生疑問。 二、從這個判決的意義而言,它表明在美國申請註冊商標在“不得違反社會道德、善良風 俗”條款的審查上,將較為寬鬆的先例作為依據,後續許多存在貶損性含義用語的商標駁 回案件將因此出現轉機。換句話說,基於該判決,對主張貶損性含義的用語作為商標進行 駁回或撤銷的難度將變大。同時,未來可能導致美國註冊商標中出現大量具有潛在的貶損 性含義的商標。 http://bit.ly/2sFcIv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45.192.23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499244219.A.5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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