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專利範圍修正需符合發明之目的?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RUF)時間5年前 (2019/10/09 22:11), 5年前編輯推噓8(8020)
留言28則, 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請教各位先進 最近在專利之修正上與前輩有所分歧 問題如下 假設 發明名稱是 照明設備 先前技術 大致在描述習知有光源有死角 無法全面性之問題 發明目的 提供一種可全面性照明之照明設備 (第1項)一種照明設備,包括: 本體,...... A光源,以A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B光源,以B角度設於該本體上.... (第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A光源為白光...... (第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B光源為黃光...... (第4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散熱風扇............. (第5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述照明設備,其中, 該本體設有一觸控螢幕............. ----------------------問題點----------------------------------- 如今,審查委員對於請求項1~3有審查意見,對於請求項4~5無審查意見 依往例我只要把請求項4或5加入請求項1就可以核准了 但前輩卻不准這樣修改 = =" 他認為散熱風扇或觸控螢幕與本發明目的及要達成的功效都無關 我的發明目的寫的不好...等 我記得 只有在「更正」時 加入之技術特徵才需考慮與目的之關聯性 現在只是「修正」而已 我在有A光源 B光源的照明設備中還有散熱風扇或觸控螢幕 這樣有何不可? 如果如前輩這樣說法 那很多案子都會有問題牙! 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的意見 真的是如前輩所說麻?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73.142.20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70630272.A.5A1.html

10/09 22:21, 5年前 , 1F
感覺你像是沒待過IF的專利工程師
10/09 22:21, 1F
沒錯 我沒待過IF 原本只是當跟IF聯絡的IH 結果公司不再跟IF合作 變成要當程序 還要檢索 還要分析 還要寫稿 連圖都自己畫...

10/09 22:24, 5年前 , 2F
也沒什麼對跟錯 考量點可能還包含許多你沒透露的資訊
10/09 22:24, 2F

10/09 22:24, 5年前 , 3F
例如可能這次是第一次OA,所以想試試不併請求項。
10/09 22:24, 3F

10/09 22:25, 5年前 , 4F
也有可能可准項的特徵顯然已經不是本案重點
10/09 22:25, 4F

10/09 22:26, 5年前 , 5F
目的功效什麼的...在實務上也沒那麼死板的照審查基準
10/09 22:26, 5F

10/09 22:27, 5年前 , 6F
大家都心知肚明很多時候修完文字的功效都硬扯的
10/09 22:27, 6F

10/09 22:27, 5年前 , 7F
都是為了拿到專利而修正 而符合進步性的答辯方式
10/09 22:27, 7F

10/09 22:27, 5年前 , 8F
也不是只有強調功效一途而已
10/09 22:27, 8F

10/09 22:28, 5年前 , 9F
總之也沒啥對跟錯 但沒辦法從你透露的資訊判斷真實情況
10/09 22:28, 9F
了解~的確也不能隔空抓藥 只是覺得也寫了幾年 過去沒這問題 為何現在會有 ※ 編輯: RUFT (218.173.142.206 臺灣), 10/09/2019 22:36:51

10/10 01:58, 5年前 , 10F
台灣修正很寬鬆,更正才是比較要考量發明目的
10/10 01:58, 10F

10/10 17:18, 5年前 , 11F
前輩不准?
10/10 17:18, 11F

10/12 11:11, 5年前 , 12F
所以你所謂的前輩也是同為IH 那答案很明顯是公司不希
10/12 11:11, 12F

10/12 11:11, 5年前 , 13F
望最大權項裡出現風扇或螢幕這種跟主要產品(照明設備)
10/12 11:11, 13F

10/12 11:11, 5年前 , 14F
無關的東西
10/12 11:11, 14F

10/12 11:13, 5年前 , 15F
併了一堆無用特徵的專利只會變成壁紙而已
10/12 11:13, 15F

10/16 13:25, 5年前 , 16F
從侵權的角度去想,只要這樣的專利範圍嗎?
10/16 13:25, 16F

10/16 13:26, 5年前 , 17F
還有公司為什麼要花錢申請 也影響到要怎麼修正的問題
10/16 13:26, 17F

10/18 17:34, 5年前 , 18F
台灣案嘛 八百塊錢可以開個獨立項 有什麼好煩惱的?!
10/18 17:34, 18F

10/19 12:26, 5年前 , 19F
你沒錯,僅從讓專利"過"的角度來說,單純併項好自在沒煩
10/19 12:26, 19F

10/19 12:28, 5年前 , 20F
腦,事務所待久了很可能會習慣這樣。你主管也對,從無關
10/19 12:28, 20F

10/19 12:28, 5年前 , 21F
發明目的的技術特徵來看,今天有心人士只要也加上另一個
10/19 12:28, 21F

10/19 12:29, 5年前 , 22F
無關的技術特徵,甚至他更有心的去強調說明那個技術特徵
10/19 12:29, 22F

10/19 12:29, 5年前 , 23F
有什麼跟你們不同或者更好的技術效果(就算都是垃圾),你
10/19 12:29, 23F

10/19 12:30, 5年前 , 24F
說專利局有什麼理由不讓他過(你無關的技術特徵都過了~~~)
10/19 12:30, 24F

10/19 12:32, 5年前 , 25F
如同樓上PW大說的,過了也只是壁紙。IF這樣作我認為已經
10/19 12:32, 25F

10/19 12:33, 5年前 , 26F
是情有可原,IH這樣作就算怠忽職守了。
10/19 12:33, 26F

11/14 23:05, 5年前 , 27F
重點不是本發明,而是你的專利要拿來做什麼,若是希望涵
11/14 23:05, 27F

11/14 23:05, 5年前 , 28F
蓋別人產品就請注意吧
11/14 23:05, 28F
文章代碼(AID): #1TdUg0MX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TdUg0MX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