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授權中權利金給付的問題(稍長
: ———謝謝大家看完以上背景,以下發問———
: 1. 未核准的專利能夠當作授權標的嗎?未進入國家的PCT申請案也可以當作授權標的嗎?
: 如果當作授權標的,合約中對於這些專利權利金的給付是不是應該增列條件?
: 2. 專屬授權前和他人的非專屬授權,在專屬授權後效力是否存在?專屬被授權人是否可
: 對抗非專屬被授權人?
這個從立法精神來看,台灣是採登記對抗主義。
但即便是職業律師也會有不同見解,到了智財法院更是...下文再講。
假設現有三人。A為原專利權人,B為非專屬被授權人,C為專屬被授權人。
甲說:
第62條已明文規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此條所稱的授權並未專指非專屬授權或專屬授權,是以立法保護非專屬/專屬被授權人。
而且台灣向來採登記對抗主義,而非生效主義,登記對抗所保護的第三人為交易行為人。
但非專屬授權並無排他效力,專屬授權仍然可以成立。
所以,若A非專屬授權給B在先,有登記;而A在這之後又專屬授權給C,也有登記。
非專屬被授權人B可對抗C;而C可以排除專利權人A及第三人,但不能排除B實施專利權。
乙說:
採舉重以明輕的理由。
C獲得專屬授權後,連原專利權人A都可以排除了(重),B當然可以排除(輕)。
至於B的契約問題,純屬私人間的問題,應循民事救濟自行解決。
其實照理說,甲說是無庸置疑的。
但有在追智慧財產相關案件的人應該就會知道
雖然有些事情理論上沒錯,但講到訴訟,法官要怎麼判,又是一回事了
尤其當案情的登記關係錯綜複雜,及/或律師又講得口沫橫飛
最高法院的見解有可能會與以前所做的決定矛盾
: 3. 若授權人希望再授權可以獲得分潤,是否在合約中就不應該以「權利金」作為計算基
: 準,而是以收益、淨利、upfront payment...等等方式作為計算基準會較適合?但又怕這
: 樣不是基於專利權而來的對價會有約因的問題。
: 文長,真的很謝謝大家看到這裡
: 有任何意見都歡迎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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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2 10:21,
3年前
, 1F
01/12 10:2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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