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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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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小弟有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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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進步性也不等同於美國的obvious. 我問過在智慧財產局工作的朋友~他們似乎在開會時有討論到. obviousness與進步性不完全相等. 兩者之差異在技術貢獻性的有無. 因此,就算以往沒有人結合A+B. 似乎很難說有進步性!. 另外,上次有講到所謂的授予專利-是一種受益行政處分. 本應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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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 不僅是指 在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同時要有客觀教示內容 賦予 「習於此藝者將之結合的動機」. 不然 為何習於此藝者會 "輕易" 將 A+B 結合. 若僅然以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來核駁. 那就是 很難不落入 "後見之明" 的問題. 更別說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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