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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進步性的問題
共 10 篇文章

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5/27 23:0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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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sica:還輪不到進步性出馬,權利範圍缺乏解決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徵. → pasica:甚至在產業利用性就被擋下來,所以實務上這問題不存在. → pasica:如果真的想保護A+B,就幫單獨A+B凹個其他的功效. 關於所提到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項的「實施之必要技術特徵」. 小弟有些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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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73→)留言8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erico (婷兒養的小熊)時間17年前 (2008/05/27 13:3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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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進步性也不等同於美國的obvious. 我問過在智慧財產局工作的朋友~他們似乎在開會時有討論到. obviousness與進步性不完全相等. 兩者之差異在技術貢獻性的有無. 因此,就算以往沒有人結合A+B. 似乎很難說有進步性!. 另外,上次有講到所謂的授予專利-是一種受益行政處分. 本應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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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2→)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aikai1112 (kaikai)時間17年前 (2008/05/27 08:0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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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 不僅是指 在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同時要有客觀教示內容 賦予 「習於此藝者將之結合的動機」. 不然 為何習於此藝者會 "輕易" 將 A+B 結合. 若僅然以 "技術上" 可以輕易結合 來核駁. 那就是 很難不落入 "後見之明" 的問題. 更別說 "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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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4→)留言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5/27 06:4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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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大的分析是業界的習知技術. 感謝大大的分析,. 其實小弟的問題就是在第3點,. 所謂的「熟知該項技術之人可以輕易結合」,要該如果解釋?. 如果A+B的結合存在一嚴重缺點,是否就表示「無法輕易結合」。. 至於該嚴重缺點是否顯而易見,小弟的管見認為並無影響。. 而. 既然發明人是全世界第一個將A+

推噓2(2推 0噓 14→)留言1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7年前 (2008/05/26 20:38),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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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版上的先進:. 假設有一種裝置,包含A+B. A和B都是習知的物品,. 但全世界都未曾出現或A+B的結合,. 因為A和B的結合會產生某種缺點,. 但某一發明人發現若加上C零件,可以解決該缺點的負面影響。. 此時,發明人所得申請範圍最大的獨立項,. 應該是A+B,. 或是A+B+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