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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利用冷僻譯名保護專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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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10→)留言1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9/07/11 08: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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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大所言,固然是對的,. (1)依國立編譯館的翻譯翻譯. (2)說明得很清楚. 這兩種方式來寫專利說明書都OK,. 只是用(1)的方式顯然要用(2)的方式省時、省力的多,. 而且什麼叫作「有經驗的工程師」什麼叫「清楚」,. 並沒有一個很明確的定義,徒然增加管理上的成本及負擔。. 不如直接造著國立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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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9/07/11 07: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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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專利是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 我想要先把請求權區分為排除侵害請求,及損害賠償請求,. 若是排除侵害請求,通說認為是無過失責任,. 而損害賠償請求權的部分,依多數最高法院見解(例:94台上1340). 都是認為要有故意及過失的。. 而目前98年版專利法的修正草案也是採取此說. 第99條. 發明
(還有149個字)

推噓8(8推 0噓 13→)留言2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9/07/10 18: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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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個人的見解:. 未依標準譯名申請專利,. 除了可能會被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核駁之外,. 若專利專責機關不查,讓這篇專利就這樣子通過的話,. 將來專利權人若拿這篇專利去告人,. 被告或許可以因為專利權人未依法使用標準譯名,. 造成被告無法檢索到該篇專利,才會不知情而侵犯該專利。. 主張專利權人與
(還有42個字)

推噓8(8推 0噓 15→)留言2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wahaha99 (此方不可長)時間16年前 (2009/07/05 10:2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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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請教一下, 由於現在IT產品眾多,. 很多東西甚至沒有正式又通用的譯名,. 但仍然可以找到正式翻譯 (好比說大家都叫USB, 幾乎沒人叫 "通用序列匯流排"). 如果文件使用這類翻譯名詞, 以避免被專利檢索, 以保護專利內容,. 嗯...聽起來是有點不入流啦, 但這樣是否可行呢? 未來在法律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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