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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共 27 篇文章

推噓1(1推 0噓 7→)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rueman1212 (The KING of敗家)時間12年前 (2013/07/11 23:4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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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很久第一次發文跟大家討論一下 請多指教. ==. 基本上我認為d大的說法才是對的.... 首先,從優惠期的基本定義來看. 如果申請案的技術在申請前被一公開事實所揭露. 若申請人於優惠期內提申並對該公開事實主張22.III. 則該公開事實即不具有作為審查新穎性或進步性之適格引證文件的效力(新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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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7→)留言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layerchobit時間12年前 (2013/07/11 16: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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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舊法時代審查委員以該公開事件(A+B)組合 (習知技術: A可以簡易替換成a). 來說這是不具進步性是合理的,. 因為優惠期不含進步性,所以該公開事件可以當作進步性的組合前案. 但新法當中公開事件(A+B)無法當進步性的前案,所以他不能去與其他案件結合才對. 所以審查委員無法以上述理由說 a+

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layerchobit時間12年前 (2013/07/11 16: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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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一下多方意見. 和V大所言. 假設. 申請人於申請日前公開 一金屬板(A+B). 日後於申請日申請專利範圍為 1. 一金屬板(A+B). 2. 其中A為鉛(a+B). 並主張優惠期. 經審查後. 如果第一項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那第二項也會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所以專利核准. 假設2. 申請人於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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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22→)留言2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tipo5566 (踢波伍伍陸陸)時間12年前 (2013/07/11 15:4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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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是來「被」吧。. 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等情事之一,. 使該發明的技術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公開實施或已為公眾所知. 悉,而能為公眾得知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敘. 明事實及有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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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3→)留言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deathcustom (我是如此幸運)時間12年前 (2013/07/11 15:3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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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查了一下. 根據現行審查基準(2013版)第2篇第3章2-3-22頁. 4. 喪失新穎性或進步性之例外. 4.1 前言. 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前,申請人有因實驗而公開、因於刊物發表、. 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及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等情事之一,. 使該發明的技術內容於申請前已見於刊物、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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