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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優惠期 新法 VS 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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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下面一一告訴你你哪裡解讀錯,記得回去重修國文. ※ 編輯: VanDeLord 來自: 114.37.160.61 (08/30 23:35). 推文者來信要求刪除。. 爭議的論點很簡單,整理一下:. 符合法定要件項目 適格之標的(發明) 新穎性 進步性. 與申請發明專利內容相同之公開事實 O
(還有237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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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考完了心情應該可以比較輕鬆的面對這個討論,. p大的題目內容爭點在於是否為適格之優惠期標的,而非是否適用進步性,. 1. 公開與申請內容屬上下位關係,並不屬於同一發明標的(可能屬於同一發明概念),. 因此主張不同發明作為優惠期實於法無據,審查委員核駁屬合法,. 非優惠期標的物,且無主張優先權日早
(還有4438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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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倒是有一個有趣的問題,假如審查時認定不接受該項文獻. 作為公開優惠期的主張,申請人得提救濟時點為何時?跟優先權不予. 採認一樣嗎?是否在初審審定時就可以提起,還是要先去提再審?. 若該案已被核准是否有提起救濟的實益?這都是很有意思的題目.. 這個排除與否是不是行政處分,抑或是程序行為?應該在行
(還有2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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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文字表達不佳,所以稍微調整一下論述方法. 煩請先進指教!. 新穎性優惠期為一法定排除單一時點引證之事由. 如申請人依專利法第22條第3項第1~4款聲明:. 主張新穎性優惠期則有2種情況. 1.該主張新穎性優惠期之事實與本案不像(具新穎性/進步性). =>則專利專責機關"不會"以其為不具新穎性/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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