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受基礎訓練報差旅費的疑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ㄎㄎ~~)時間15年前 (2009/06/25 00:13),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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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cksmith (風過~留痕)》之銘言: : 最近有同事受兩星期的基礎訓回來 : 在申請差旅費時遇到一些問題 : 我搜尋了網路和版上的一些資訊後 : 仍有些地方不是很了解 : 在此請益一下: :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當中有提到 :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其報支數額如附表1" : 同事工作地點在台北市,受訓地點在高雄,戶籍也在高雄 : 一、但今天和會計申請的結果是只能申請 "交通費"(以復興號的來回票算) : 會計說因為我同事受訓期間都是住家裡,所以只能申請交通費 : 其餘費用均不得申請...... : 住在受訓地點的人吃住真的都不用花到自己的錢 : 因此不能申請交通費以外的費用我可以理解 : 但難道住家裡所花的費用是免費的嗎? : 住家裡吃住都是自己支出的費用,都不能申請實在太奇怪了 : 何況受訓機關是規定設籍在高雄縣市之學員不提供住宿 : 並非學員自願放棄,因此若不能申請這些費用豈不是吃虧? : 第九點有提到: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 : 得在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 : 按規定數額之1/2列支 : 另外我有在主計處網站查到:行政院 91.10.18. 授主忠字第091007088號函 : 國內出差,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 : 之自宅、戶籍地、父母住所、子女住所或親友家者,依上開規定得報支住 : 宿費標準數額之二分之一 : 這樣是否表示應該是可以申請二分之一的住宿費 : 而非會計人員所說住家裡就不能申請? : 二、第十二點有提到: : 膳雜費依附表1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 : 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1/2報支。 : 規定是說出差單位供膳2餐以上者才不能申請 : 但同事是住家裡,出差單位只供膳1餐,因此不在不得申請之範圍內 : 是否可以申請膳雜費全額? : 還請各位能幫忙回答一下,謝謝. 據我所知如下 受訓是公假 非出差 閣下多以出差解釋似有錯誤 1.交通費只能請頭尾兩天,若坐高鐵飛機能核實列報 坐火車我們單位以自強號定額列報 2.若該受訓單位有提供住宿而不住宿 即不能請住宿費 3.若該受訓單位有提供膳食 即不能請膳雜費 (受訓時沒住宿的也是在跟我們吃飯@@) 若提前一天上去住宿,可請一天的膳雜費 (因為當天沒提供膳食) 若最後一天中午以前結束受訓,那天可請繕雜費 (因為當天只提供一餐早餐) 以上是之前申請時問的 有錯請指正=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67.201.142 ※ 編輯: basebo11 來自: 203.67.201.142 (06/25 00:17) ※ 編輯: basebo11 來自: 203.67.201.142 (06/25 00:26)

12/09 21:48, , 1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21:48,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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