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應該拿另予還是全年考績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6年前 (2010/01/24 20:14), 編輯推噓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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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apauzi (passion)》之銘言: : 感謝maniaque清楚的回應 : 我曾詢問過機關的人事 : 以不懂人事法規請問他有無可能改為全考的可能 : 他以他不可能枉顧我的權益認為我質疑他的專業狠狠斥責 那是當然的嘍~~~因為你在挑戰權威挑戰專業嘛~~ : 就如對於m大提供的方式是非人事可理解的所以想要救濟 處分還沒下來前,是沒的救濟的嘍~~~ : 先把時間表註名如下 : 97.3------97.7.31-----97.10.16---------------98.2.16-----99.1---- : 地特 地特受訓 高考分發原單位 高考受訓 最近在做身分變更登記 : 三等 期滿 原職務(僅職務編號不同) 期滿 : 地特派令 高考先予適用派令 你沒注意到一件事嘛,在下前面幾篇都沒在問 "派令" 這個東西 在下只強調"銓審函" : 人事認為我無法全考試因我98.2高考考試及格 : 而97.3~12給我另考是以仍具地特資格但高考受訓身分而以先行派代 97.3-12 本來就是地特的另考. 派代本來就是"先派代理",你問板上幾位專做人是的都知道. 你的地特試用函跟實授函呢?? 還有小馬哥的薦任任官令呢?? : (97.10我即有拿到派令註明先行派代) : 而98年我要求是否可用地特資格爭取全考 : 人事回應我不可能一直佔用兩種身分 : 而在和人事就考績的爭議之前 : 今年1月初他要求我填寫一張放棄地方特考資格改用高考的切結書 : 當時不以為意想說不會有任何影響而切結(但他要求我不可填寫日期) 拿回來拿回來,不拿回來你就輸了~~~沒籌碼嘍~~~ : 而切結完後99年1月最近收到銓敘部動態函註明97.10生效之先行派代 : 不知如果人事在我的切結書上寫的生效日期以97.10或98.2, : 那我不不就等於在日期之後就喪失地特資格?? 答對了~~不過基本上應該會寫上9802 吧,因為 9710 你還在訓練中 : 還是我要怎麼跟人事要求我想要用M大的方式請他在98.2我高考受訓結束獲得及格證書 : 後暫緩幫我用身分變更(最近人事才開始要用而已,應該還來得及吧?) : 希望能掌握更多的法規或建議後再跟人事爭取(他實在是依法行政啊!) 阿謀勒~~前面都跟你提到標準程序就是這樣子~~~ 你要下賭注切結自願 99.01 才改以高考資格任用呢,還是人事 照標準程序報你9802 改以高考任用呢,那是你的選擇. 在下只能敲邊鼓做不負責任發言而已.... : 另外有個小疑問 : 我在97.10改用高考缺可算是「調任」 : 銓敘部78年8月16日78台華登一字第294714號函釋略以,占缺 : 實施實務訓練人員,如已具所占職缺權理資格,則先予派代送 : 審,當年即可參加考績(或另予考績)。為維護考試及格人員 : 權益,宜准予先行派代送審,並溯自實務訓練開始之日生效。 : 如果我改以上述先行派代且應「溯自實務訓練開始之日」開始算考績 : 那我97.10高考資格開始且開始實務訓練 : 98年1月仍在實務訓練期間 : 本應開始算考績年度不是嗎? 你還在睡嘛?? 法規釋函講的是你如"已經"有其他的任用資格 而這個任用資格符合佔你的考試實務訓練缺的話,就是以"那個" 任用資格,從你開始實務訓練報到日做派代日. 而不是你現在所考試的實務訓練的"這個". 像你是以地特三身分佔高考缺,所以97年打的是地特三的年度另考 而你現在的目標,應該是拿到 "98年度的 地特三全年考績" 還有,個人是不知道貴機關是以調任登記還是以離職登記你的地特三 這部份還有請自行跟人事 confirm . : 搜尋了相關人事法規才發現不懂人事法規真的很吃虧 : 謝謝 : ※ 編輯: Aapauzi 來自: 219.70.149.49 (01/24 17:45) 沒有什麼吃虧不吃虧........只是" 能不能更有利於當事人" 就好比台塑老王葛屁,人家繼承人也會花錢找專業會計師鑽研法規 想辦法避掉那幾十趴的遺產稅. 還有,還是再次聲明. 有關台端對於人事業務之相關請益,敝人僅就所認知及所給予之各項陳述, 均不代表任何承諾,如據以實施之後之相關責任及損益,均應由台端自行承擔. 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4.79.18

01/24 20:17, , 1F
還有,不准把敝人的文章列印出來
01/24 20:17, 1F

01/24 20:18, , 2F
那去跟你家人事,敝人只是"鄉民"一枚
01/24 20:18, 2F

01/24 20:22, , 3F
拿去跟你家人事當吵架本,敝人只是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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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0:22, , 4F
恰巧路過看熱鬧跳進來又跳出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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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0:25, , 5F
推m兄的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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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1:58, , 6F
沒錯 請不要讓熱心的板友背黑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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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16, , 7F
把這篇文章列印下來說這是專業人士的背書
01/24 22:16, 7F

01/24 22:19, , 8F
專業??可以自己噓自己嘛?? ^_^
01/24 22:19, 8F

01/24 22:21, , 9F
以前檢察官來我們單位上中立法時
01/24 22:21, 9F

01/24 22:22, , 10F
都對於阿扁的案子採"不予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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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那不是他的案子,他沒必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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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22, , 12F
也沒有立場評論,不需要去干涉同儕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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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23, , 13F
免得又落人口實...就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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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23, , 14F
反正本人在此聲明,文章請勿引用
01/24 22:23, 14F

01/24 22:24, , 15F
若印出來還怎樣,相關責任自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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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24, , 16F
敝人若因此受損害權益,印的人自己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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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22:25, , 17F
本板文章只是交流用,不是拿來背書用的
01/24 22:25, 17F

01/24 22:46, , 18F
感謝M大精辟的解說,我不會拿去當背書啦
01/24 22:46, 18F

01/24 22:47, , 19F
當然我知道只是意見交流,自己要承擔責任
01/24 22:47, 19F

01/24 22:47, , 20F
只是來這裡才知道有其他種可能的方式
01/24 22:47, 20F

01/24 22:47, , 21F
不管怎樣還是謝謝你
01/24 22:47, 21F
文章代碼(AID): #1BN3d10m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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