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訂丙等比例 試院高層建議限績效差單位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ntou92710007 (What I Have Done)時間16年前 (2010/02/25 21:41)推噓10(10推 0噓 12→)留言22則, 14人參與討論串1/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25/5/211ev.html
2010/02/25 18︰55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5日電)
銓敘部預計3月提出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不過,丙等淘汰方向,引起反彈。為了「
縮小打擊面」,有試院高層建議團體績效評比後段班的單位,才訂定1%至3%的丙等人數。
考試院推動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希望落實「獎優汰劣」,其中包括丙等淘汰制度。研擬
受考人第1次考列丙等予以輔導,第2次則予以降級改敘並輔導改善,第3次績效仍未改善
,則予以安排資遣或命其依規定退休。
對是否明定丙等比例,考試院與專家學者、公務體系溝通,各方看法不同。世新大學
副校長余致力就認為,公務員考績丙等一定要設比例,否則汰劣功能難落實。政大公共行
政學系主任施能傑認為,獎優改劣不宜由法律明訂固定比例,但應有授權機制。
現行適用考績法約33萬公務員,即使丙等比例訂為1%,每年仍有3000名公務員將考列
丙等,如果丙等比例訂為3%或5%,受影響公務員更多,也因此,公務體系對考績法改革反
彈聲浪相當大。
近期,公務員間廣為流傳「給馬總統的一封信」,信件還被轉載在網路論壇。這封信原作
者自稱是基層機關的人事人員,羅列反對丙等訂比例的理由,並表示若銓敘部公務人員考
績法修正草案過,總統將會「失去公務員的信任」。
為了「縮小打擊面」,有試院高層建議,將「團體績效」與「個人績效」連結,團體績效
排名後20%的單位,列1%至3%的丙等比例;團體績效排名前20%的單位則列5%至8%優等比例
;至於剩下的60%團體績效中段班單位,則不明訂考績比例,而是授權給單位主管自行裁
量。
至於團體績效由誰來評比,試院高層說,可由考試院銓敘部、人事行政局、研考會、專家
學者組成跨部會小組擬定團體績效評比標準。
銓敘部次長吳聰成受訪指出,納入團體績效一直是考績法研修的方向之一,不過,個人績
效與團體績效是否連結、如何連結、如何評比、比例等,都需要有完善的配套方式。銓敘
部與各界溝通過程,專家學者也都有提出建議,由於考績法修訂事關重大,銓敘部小心謹
慎,待方案完備後,再向社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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