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吐嘈] 保訓會考績申訴案件案例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c09003023 (..........)時間16年前 (2010/03/22 23:59)推噓2(2推 0噓 4→)留言6則, 3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lifestream (咪路貓與黑黑兔)》之銘言:
: : 什麼叫高度屬人性??比率限制才是整個制度失靈的兇手
: : 這次司法官被排除在外 公務人員呢?
: : 反正沒起訴偵查審判權也沒背景 餵幾張大丙吃也是剛好
: 考試院好像是說司法官是係憲法保障,所以本次考雞法不動司法官,
: 但是這句話是騙記者跟名嘴的,卻騙不了公務員。
: 司法官確實是憲法保障,但是並非不能打丙,因為根本是兩碼事。
: 只要在連續三丙火掉的新增條文下,確實加註「司法官不適用」就好
: 意思是,司法官不管吃多少丙,一樣可依憲法保障留任,就差拿不到年終而已。
: 既不違憲,大家也比較服氣......
: 所以說,考試院只是單純不敢惹司法院體系....
銓敘部的解釋:各位參考看看,意思說他們有憲法保障。
8.考績法明定司法官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85%為上限,且不適用有關丙
等人數比率規定之理由,為何獨厚司法官?(第9 條之1)
1.考量司法官身分及業務特性與一般公務人員不同
,法官係獨立審判,檢察官係實施偵查、提起公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各該所製作
之起訴書、處分書、判決、裁定等,均以本人名義行之,對外自行負責;且其下均配置
有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等人員供其指揮辦事等,均顯示其等均係獨立行使職權,
具有指揮監督之職責,工作負擔繁重,
2.又審酌全國司法官人數約二仟七百餘人,
於增列優等後不增加考績獎金支出
前提下,參酌第9 條之1 第2 項所定各機關主管人員甲等以上比率,爰明定司法官考
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不得超過85%;
3.又法官受憲法終身職保障,故不適用考績法丙等考績退離之規定,檢察官亦同,爰明
定司法官不受考績法考列丙等人數比率限制。
4.至所稱「司法官」包括法官及檢察官在內。
5.基上理由,考績法針對司法官之考績等次人數比率規定,實屬合理,並無獨厚司法官之
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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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25.184
※ 編輯: c09003023 來自: 61.229.225.184 (03/23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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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3 08:28, 6F
所以2X00 上面說的版本 是假的 還講的那麼好聽 追求真相....
誤導民眾觀感 企圖引導輿論導向 塑造對立導向 媒體怎麼都這樣做呢?
還以為有因為公聽會或說明會做出什麼修改....
好像全民亂講 "盲"果日報 台灣新聞這麼多 亂報就OK拉~~~~
※ 編輯: c09003023 來自: 61.229.219.127 (03/23 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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