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問題背後的問題才是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none)時間16年前 (2010/03/24 22:15), 編輯推噓7(7011)
留言18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看到考試院、銓敘部這幾天的表現 就代表公務人員真的要改革了 明明就錯了 還死不承認 硬凹 盡放些模糊焦點的煙霧彈 死都不把丙等這個標準訂出來 刑法第271條叫殺人罪 最重可以處死刑 目前在台灣處死刑是大多數人可以接受的事情 當然也包括公務員了 公務員連死都可以接受了 為何就不能接受 丙等? 不要說3% 20% 甚至50%公務員應該也都可以接受 但是殺人罪成立的前提是 構成要件該當/違法/有責 三者缺一不可 現在考績法連考績打丙等的構成要件都沒有 就要叫人去死 你能想像刑法271修成 「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對國家貢獻度最後3%者, 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這個條文可以被接受 我就不反對新修正的考績法 那為何考試院堅持修考績法 看了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總說明第十一點,我才知道 「十一、增訂各機關受考人考績等次人數比率,得每三年由考試院會商其 他院,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調整後之比率以 命令定之。(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二)」 我的疑問是: 1.行政績效檢討什麼時候變成考試院的業務了? 2.為什麼是由考試院會商其他院 行政權的事務,為何要讓考試院摻一腳? 3.另外人事決定權應該是行政權的核心 強制定出丙等比率 行政院認為好的人 考試院說不行,而且還是要找出3%的人出來打屁股 這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 難道釋字613號立法院做過的傻事 考試院還要再在來一次 你 關中不甘寂寞 想當行政院長就直說 不要以違反權力分立原則,透過修法破壞憲政體制 把行政院當成考試院下的行政部好嗎?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1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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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考績等次"以"比率"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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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提高約聘僱"人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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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反對九之2.三年後的比率.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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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管法制的 怎懂實際執行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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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會不會是優20%.甲30.丙30%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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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其他院"是哪一院?.監察?.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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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見過漏洞這麼多的草案 考試院最該打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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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不在考績法裡明定之?有問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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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歸一句."考績等次".不能用"比率"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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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這樣公務人員才能保持"行政中立"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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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考試院集大權(調整比率之權)於一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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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將淪為"政黨"的迫害.無法保持"行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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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請大家要注意這一點.謝謝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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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法修法的目的-棺中:林北尚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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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shiva大的口號可以拿來上街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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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丙等淘汰制度,那種考進來擺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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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該淘汰,但反對強制比例的方式,把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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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都拖下水, 這個改革實在是太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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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gXvvwo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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