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縣府科長擺地攤 上演「夜市人生」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很恐怖...不要問...)時間15年前 (2010/04/28 21:51), 編輯推噓14(1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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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ieceByPiece (piece by piece)》之銘言: :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564177.shtml : 縣府科長擺地攤 上演「夜市人生」 : 【聯合報╱記者陳信利/雲林縣報導】 2010.04.28 05:30 am : 雲林縣政府新聞處科長賴堅立與妻子盧秀美(中、左)在夜市擺攤廿三年,長女賴瑋婷( : 右)同時考取台大等三所大學研究所。 : 記者陳信利/攝影 : 這是真實版的「夜市人生」!主角是有碩士學位的雲林縣府新聞處科長賴堅立,他和妻子 : 盧秀美廿三年來帶著三個孩子在流動夜市擺攤,從兩只皮箱到現在的小貨車,全家人快樂 : 地演出小市民的「電視劇」。 : 賴堅立夫婦有二子一女,從小有空就跟著父母「遊走」各地流動夜市,但功課不受影響, : 乖巧獨立,長女賴瑋婷今年同時考取台大口腔生物科學、陽明大學解剖學及細胞生物、中 : 興大學生物化學研究所,讓賴家的夜市人生,更增話題。 : 賴堅立的父親早逝,他原在民營公司上班,收入微薄,婚後為養家餬口,七十六年起白天 : 工作,晚上和妻子在夜市擺攤賣髮飾、皮件、帽子、襪子等百貨,貼補家用。 : 「開始擺攤時,丈夫每月薪水只有一萬多元,當時我懷了四個月身孕,還挺著大肚子做生 : 意」,盧秀美說,全家從兩只皮箱、七千元成本擺起,「現在整車價值五、六十萬元百貨 : 飾品,要卅二尺長攤位才能擺得下」。 : 廿三年擺攤生涯,賴堅立說,擺攤最怕老天不作美,如果突然下大雨,只能忍著痛收擺整 : 理到半夜,其中的苦,非外人能體會。 : 為脫貧,原為三等職書記的賴堅立晚上擺攤更立志求學,他白天忙公務沒時間看書,晚上 : 擺攤,客人少時,就以車內微弱燈光看書。 : 九年前,他如願通過升等,三年前升任科長,還取得中正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學位。 : 賴堅立下班擺攤,是否違反公務員不得兼差規定?縣政府新聞處長莊淑妃說,最初聽說「 : 科長在擺地攤」還半信半疑,特地到夜市「突檢」。縣府人事處長許龍智說,「只要沒有 : 利用職務圖利,送報都可以。」 : 看盡夜市人生百態的盧秀美說,他們全家的夜市人生充滿人情味,「出外靠朋友」,這是 : 攤友的共同體認。 我記得兼職現制是規定在公務員服務法裡面 而允許兼職依14-2、14-3,僅限於非營利組織和教學、研究工作 看看第13條第1項: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但是夜市擺攤怎麼看都是商業行為,這就牽涉到解釋函令的問題了 依照 1.司法院院字第2504號解釋: 公務人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 ,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 ,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若該家屬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則非公務員經 營商業。 2.司法院院解字第3812號解釋: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計算而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 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參照院解字第二五○四號解釋)。至公務員經營商業,而與公務 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不合者,仍在禁止之列,在立法上是否正當係屬別一問 題,不屬解釋範圍。 3.銓敍部70年12月9日70台銓楷參字第55012號函 公務人員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現行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列有明文 規定。至於幫忙家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現行法律尚無明文限制。 縣府若是認定為擺攤是妻子以自己的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的確是不牴觸服務法 不過怎麼看應該都不需要送報,人事處長是依照哪一項解釋要送報的呢? 而且看報導比較像科長帶妻子去擺....只能說有長官挺最大了=.=a -- 如果是基層大概會先依照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撤職...0rz -- ˍˍ 很多人在即將失去的時候,不知他即將失去,最後他就真正失去 ▕天險▏ 其實,一個不曾失去的人最可憐。因為,他永遠學不會什麼叫珍惜。▕刀藏▏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12.68 ※ 編輯: R3210 來自: 111.251.112.68 (04/28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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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有長官挺外,和記者關係應該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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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不錯的話應該不會讓這新聞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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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他擺攤的收入有沒有繳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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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不知道公務員不能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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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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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絕對知道公務員不能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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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表面稱讚,實際上是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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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補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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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報是指送報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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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呀,處長可以說.."把看完的報紙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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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是"送報"...那..."把花不完的錢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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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把花不完的錢送給承辦人"...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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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不知到記者那支筆多可怕?這記者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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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筆的如此"溫馨"而不是"公務員兼差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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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知這科長和記者關係是如何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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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意是送報紙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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恍然大悟....不過這樣都行也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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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科長是新聞處的處長 應該不會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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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不好吧 況且所舉函釋當中也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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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定人、親戚經營商業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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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尚無規定 所以沒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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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說他違法 而且我覺得他是有備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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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會放心的給大家採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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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時他要硬說是老婆的商業又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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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販不用登記 根本無從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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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夜市一定是他老婆的工作,不要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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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處的小主管,警察轉任的背景,通常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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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都要應應酬,陪記者,怎麼有時間擺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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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攤販要登記列管,但雲林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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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是流動應該是會被警察取締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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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攤販要付電費及清潔費,不是路邊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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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攤販,通常不會被警察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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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登記的話只要去查登記在誰名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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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警察轉任"吧,是"小書記"在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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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認知是,賴科長原在台北警界服務,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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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調回家鄉,轉任後以委五佔三職等書記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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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委升薦升等考,目前是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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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可能,因為他以前可是"小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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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當年除了唸警專外,沒其他機會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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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唸了警專,那就是直接當警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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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沒說他是小販,只提到妻子在他最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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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的時候到夜市擺攤,很感謝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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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s3ruG8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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