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函告各機關工程單位的文該怎麼寫~~~~~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6年前 (2010/05/05 22:3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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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ris75362002 (橘子吱)》之銘言: 下次要問公文,建議先把貴機關的 "位階"寫清楚 (個人認為應該是XX工程委員會,當然也有可能是技師法48-1的情況) 不然誰知道是不是某某鄉公所要僭越,發公文給各縣市政府... ^_^ : 話說,有間營造廠疑似擅自歇業、他遷不明, 若照上面這樣寫,運氣好沒事,運氣不好人家只是暫時"渡假" or "出國唸書" so,就等著被告吧.... "懷疑"應該不是貴機關的"行政裁量權"... ^_^ : 於是技師寫了存證信函想自行離職 : 但礙於法定期限必須等15天 若是指 "xx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或第四條,或者是技師法 第八條 應該是指 "事實發生後15日內必須辦理變更登錄" 而不是"法定等待期"十五日吧(又不是要墮胎還是去變性....) 受理審核同意後,就可以依照相關簽證規則同條公告啦. : 長官說為確保技師權益 : 要發文給各縣市政府說要小心這家營造廠 哎呀?? 貴機關有權下這種"曖昧不明"的 "行政指導"?? 又不是八卦版還是立委爆料,只要再句末加個問號就可以免責.. : 但 要怎麼寫啊~~~ : 完全沒個頭緒.... : 請各位鄉親不吝賜教 : 感恩感恩!! 沒啥好寫的. 就是受理技師申請,變更登記,公告(或者是函知) 至於公告就直接給各縣市政府,就收工了. 至於縣市政府要怎樣看待這個公告或函,那是"他家的事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96.68

05/05 22:39, , 1F
對了,以上僅供參考.......
05/05 22:39, 1F

05/08 10:05, , 2F
採購法主管機關來發這個文較為妥適
05/08 10:05, 2F
文章代碼(AID): #1BuOBngu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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