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偽造文書v.s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
最近碰到一件案子
想問的是主管機關到底是誰
某a遞申請書說
14年前向某b買房子
而建商b係使用偽造的建築執照
使戶政事務所為依據
而編釘門牌
(該建照縣府大印、承辦人章都一樣、外表難以看出真偽)
經向建管科查詢
建管表示該建照確實與其留存的建照存根不一致
但未明確指稱該建照之真偽
那麼
假設該建照是偽造的話
建商b偽造縣府公文書
則:偽造公文書罪應由縣政府提起,這樣對嗎
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由戶所提起,這樣對嗎
還是兩者皆應由申請人提起?
刑法211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214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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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21:55,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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