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換鄉長被解雇 4工友提告勝訴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時間15年前 (2011/03/05 18:51), 編輯推噓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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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順便請教各位大大 : 如果對機關不滿 : 不是要先訴願 : 訴願不成才到行政法院提訴訟 : 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提民事訴訟嗎 : 可以覺得訴願應該沒用 : 多此一舉 : 直接就到法院告它嗎 : 另外詢問一下 : 訴願是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提訴願 : 還是直接向行政院提訴願 : 一般二級行政機關哪個單位在受理訴願的事情 : 行政法院在哪裡 : 台北以外的縣市有行政法院嗎 1.各機關組織編制內工友其權利義務準用正職職員,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4條第4項 2.第1點既有公法上權利義務,管轄權原則上由行政法院管轄,合先敘明。 3.確認訴訟不用經過訴願程序可逕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6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2.18.121

03/05 20:45, , 1F
你講的 應該是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4項吧
03/05 20:45, 1F

03/05 20:47, , 2F
錯了 該條講的僱用 前提是須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關係
03/05 20:47, 2F

03/05 20:48, , 3F
工友並沒與機關成立 公法上的職務關係 所以並不適用
03/05 20:48, 3F

03/05 20:50, , 4F
本案例中地方法院顯然採此見解 所以才會由地方法院審理
03/05 20:50, 4F

03/05 21:50, , 5F
新聞不是都寫明了是打"確認民事僱傭關係"訴訟了..
03/05 21:50, 5F
文章代碼(AID): #1DSXN7mW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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