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分享] 市府立威? 申請案延辦 擬懲處190人消失
※ 引述《Surain (1y2m)》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Civil 看板 #1DrgARrn ]
: 作者: snyderl (cool) 看板: Civil
: 標題: [分享] 市府立威? 申請案延辦 擬懲處190人
: 時間: Sat May 21 01:19:21 2011
: http://n.yam.com/tlt/society/201105/20110519059351.html
: 關鍵字:工務局養xx
: 作夢夢到承辦人含淚暴肝 一個月加班80~100小時 可惜不能補休 只能40上限加班費 剩下
: 的呢?為民服務
算起來,所有公務員也是每個機關人事行政業務承辦人的顧客吧?
就不知道為什麼從臺北縣政府人事處開始到現在新北市政府人事處,
一直三令五申加班超過20小時的要陳報核准,沒有經過核准的,超過20
小時的部分不能領錢也不能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 局給字第0九一00五0二六九號函
超過加班時數如以補休方式替代支領加班費是否違反規定
查行政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
00四三四八一號函核定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五、
規定:「......(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
,......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
過二十小時為限。(二)......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
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如因業務實際需要超過七
十小時者,需專案報經主管院核定後始得支給。......」
各機關職員於前開五、規定「時數限制」內之加班,得支
領加班費或選擇補休假,至因業務需要經主管覈實指派超
過上開時數限制之加班,不得支領加班費,惟得予以補休
假或行政獎勵。(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1.12.20. 局給字
第0九一00五0二六九號函)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0. 局考字第0九二000五二七九號書函
有關公務人員加班十一個小時,在不能請領加班費的情況
下,剩餘時數應如何處理一案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
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複查行政院九十一年九
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規定略以
:「……三、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其一次加班
或三個月內加班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得鼓勵員工選擇在
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有關實施加
班補休一節,目前仍須累計滿四小時,始能辦理補休假。
至於加班補休期限,因考量現階段政府財政拮据,為撙節
開支,業已配合實務需要限制加班費報支時數,惟為免公
務人員因機關指派必須於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在加班
費不敷支應的情形下,仍能得到適當之處理,業將現行加
班補休之累計期間,由一個月延長至現行六個月,且依前
揭保障法規定,對於超時加班部分,各機關可擇定核發加
班費、補休假、獎勵或相當之補償,是以,有關加班時數
未能達補休之標準,各機關自得採其他合宜之措施,予以
適當之處理,以符情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2.03.20.
局考字第0九二000五二七九號書函)
但是新北市政府人事處總是拿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原名稱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五、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管制規定:
(一)各機關職員(含約聘僱人員)加班,應由其一級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
指派,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機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為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
作,得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如仍不足以因應業務實際需
要時得超過七十小時,上開專案加班均需報經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授權之所屬機關核
准後始得支給。
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只是針對加班費支給部分給予限制,但是仍然不能違反公
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
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的規定,連基本法律優位的概念都可以漠視不顧,
這要的公務機關是一個守法負責的機關嗎?人事主管是不是連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
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都沒有做到?
什麼叫做官僚,拿雞毛當令箭,違法處理的新北市政府人事處各級主管才是真正的
官僚氣。以前還在臺北縣政府服務的時候,有個同年分發在人事處,有時候去找他
都覺得,這個單位整個氣氛都很奇怪,人事單位應該是最了解人事管理法規的,
也應該懂得同仁該有的權利不該侵犯,就像各業務機關一樣熟知所執掌的法規,
不讓民眾該有的基本權利不得任意侵犯。反觀這個人事主管單位,命令各機關
同仁多上地方e學中心的數位課程,在公共論壇多發表意見,結果卻是為他們人事
單位衝業績,年底考評才好獎賞記功。我不是指責在人事單位承辦的基層同仁,
我指責的是那些有權的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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