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剛修完教育學分,但要實習半年,請問--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7/20 00:08), 編輯推噓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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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monlin (終於快要退伍了)》之銘言: : ※ 引述《jtjacky (光與熱)》之銘言: : : 如題,請問是否可以留職停薪,還是用休假,怎樣做較好? : 下面這個函釋給你參考 : 簡單的說就是教育實習非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範圍 不可以辦留職停薪 : 另外參加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過程之學習階段 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 : 所稱「公職」及「業務」之範疇 不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兼職之規定 : 最後參加教育實習無法請公假 必須請事假或休假前往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銓敘合格之現職公務員,可否以留職停薪或請事假方 : 式參加教育實習,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 照。 : 說明: : 一、依教育部民國94年 5月18日臺人(二)字第0940067066號書函及行 : 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25日局考字第0940015855號書函辦理。 : 二、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 :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三、自行申請國 : 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 並經核准者。......」復查本部88年11月17日八八臺甄五字第 : 1826906 號書函略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 法第 4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 : 狀況,依權責辦理。準此,本案尚不得以留職停薪方武參加教 : 育實習。 : (二)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 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 兼領公費。」又查本部75年 4月 8日75臺銓華參字第 17455號 : 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 : ,其中『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 : 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 : 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 : 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 : 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 : 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 : 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 。」另查教育部91年 5月31日臺(91)人二字第91070194號書 : 函釋略以:「......師資培育法第 8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 : 格者,應經教育實習 1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 : 者,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 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 : 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故依上 : 開規定,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係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其 : 須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係學習階段,非實際 : 任職,未占學校編制員額。......」據上,經取得實習教師資 : 格者於從事教育實習時,因係屬師資培育過程之學習階段,而 : 非實際任職且未占學校編制員額,爰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 : 所稱「公職」及「業務」之範疇,故公務員經取得實習教師資 : 格後從事教育實習,尚難謂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除法 :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 : (三)再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之 : 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 5日。.... :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 : 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 : 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 : 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 1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 : 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準此,除公務人員訓練進 : 修法另有規定外,其他訓練進修期間如輿職務有關,且經奉准 : 或奉派前往者,得核給公假。至於與上開規定未合之訓練進修 : 期間,應以事假或休假前往。本案公務人員依師資培育法規定 :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期間,擬以事假前往一節,仍請依上開規 : 定辦理。(銓敘部 94.06.15. 部銓四字第0九四二五0九三 : 四0號書函) 剛剛爬文看到的東西 我有問題想請教板上人事鄉民 連起事假半年 我想到的是 要先用教育實習理由簽核給首長後 納職務代理人部分 一般會怎麼處理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07/20 02:34, , 1F
事假可以請半年喔? 請問你是公務人員嗎? XD
07/20 02:34, 1F

07/20 21:38, , 2F
我是,但是我好奇這樣合理的方式去實習是否有人做過
07/20 21:38, 2F

07/20 21:50, , 3F
敢問一下是..."合理"的"理",是"哪個理"????
07/20 21:50, 3F

07/20 21:50, , 4F
是對"機關有利"的理,還是"對機關嚴重傷害,但對自己有利"
07/20 21:50, 4F

07/20 21:51, , 5F
的理???
07/20 21:51, 5F

07/20 21:51, , 6F
樓主可以跟機關首長"具體說明"請事假對機關"好處在哪"??
07/20 21:51, 6F

07/20 21:52, , 7F
是讓這個國家多一個流浪教師?還是讓大家業務加重??
07/20 21:52, 7F

07/20 21:52, , 8F
然後當事人自己可以在學校爽半年取得教師資格???
07/20 21:52, 8F

07/20 22:00, , 9F
我想應該是對想去實習的人的理吧,我知道很多人也想去
07/20 22:00, 9F

07/20 22:00, , 10F
實習取得教師資格,我自己也想過了,可能要如同樓下推文
07/20 22:00, 10F

07/20 22:01, , 11F
所表示,最後須要用辭職方式來做這樣的事情,只是我在想
07/20 22:01, 11F

07/20 22:02, , 12F
銓敘部以這樣的函文告訴大家要以事假來申請,這也是說
07/20 22:02, 12F

07/20 22:02, , 13F
你後臺夠硬才有辦法這樣做吧
07/20 22:02, 13F
文章代碼(AID): #1E9Qlcah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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