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我剛修完教育學分,但要實習半年,請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guru)時間13年前 (2011/07/21 01:16),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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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9003040 (基隆路大學徵聯誼)》之銘言: : 標題: Re: [問題] 我剛修完教育學分,但要實習半年,請問-- : 時間: Wed Jul 20 00:08:05 2011 : : ※ 引述《lemonlin (終於快要退伍了)》之銘言: : : ※ 引述《jtjacky (光與熱)》之銘言: : : : 如題,請問是否可以留職停薪,還是用休假,怎樣做較好? : : 下面這個函釋給你參考 : : 簡單的說就是教育實習非屬公務人員留職停薪範圍 不可以辦留職停薪 : : 另外參加教育實習屬師資培育過程之學習階段 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 : : 所稱「公職」及「業務」之範疇 不會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兼職之規定 : : 最後參加教育實習無法請公假 必須請事假或休假前往 : :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銓敘合格之現職公務員,可否以留職停薪或請事假方 : : 式參加教育實習,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 : 照。 : : 說明: : : 一、依教育部民國94年 5月18日臺人(二)字第0940067066號書函及行 : : 政院人事行政局同年月25日局考字第0940015855號書函辦理。 : : 二、茲就所詢疑義,分復如下: : : (一)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 : :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三、自行申請國 : : 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 : : 並經核准者。......」復查本部88年11月17日八八臺甄五字第 : : 1826906 號書函略以,參加教育實習並非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 : 法第 4條所定申請留職停薪事由,無法逕由服務機關考量業務 : : 狀況,依權責辦理。準此,本案尚不得以留職停薪方武參加教 : : 育實習。 : : (二)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 : : 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 : 兼領公費。」又查本部75年 4月 8日75臺銓華參字第 17455號 : : 函略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關於『公職』與『業務』二詞 : : ,其中『公職』範圍。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號解釋, : : 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 : : 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而言。至若『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 : : 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 : : 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諸如:醫師、律師、會計師以及新聞 : : 紙類與雜誌之編輯人等均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 : : 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 : 。」另查教育部91年 5月31日臺(91)人二字第91070194號書 : : 函釋略以:「......師資培育法第 8條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資 : : 格者,應經教育實習 1年,成績及格,並經教師資格複檢合格 : : 者,始取得合格教師資格。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 : 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 : : 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故依上 : : 開規定,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係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其 : : 須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育實習,係學習階段,非實際 : : 任職,未占學校編制員額。......」據上,經取得實習教師資 : : 格者於從事教育實習時,因係屬師資培育過程之學習階段,而 : : 非實際任職且未占學校編制員額,爰非屬服務法第14條第 1項 : : 所稱「公職」及「業務」之範疇,故公務員經取得實習教師資 : : 格後從事教育實習,尚難謂有違服務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除法 : : 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之規定。 : : (三)再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之 : : 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年准給 5日。.... : : ..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第 : : 4條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 : : 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 : : 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 1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 : : 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準此,除公務人員訓練進 : : 修法另有規定外,其他訓練進修期間如輿職務有關,且經奉准 : : 或奉派前往者,得核給公假。至於與上開規定未合之訓練進修 : : 期間,應以事假或休假前往。本案公務人員依師資培育法規定 : : ,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期間,擬以事假前往一節,仍請依上開規 : : 定辦理。(銓敘部 94.06.15. 部銓四字第0九四二五0九三 : : 四0號書函) : : : 剛剛爬文看到的東西 : : 我有問題想請教板上人事鄉民 : : 連起事假半年 : : 我想到的是 : : 要先用教育實習理由簽核給首長後 : : 納職務代理人部分 : : 一般會怎麼處理呢 : : 謝謝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23.0.49.77 : → shiva999:事假可以請半年喔? 請問你是公務人員嗎? XD 07/20 02:34 : → b9003040:我是,但是我好奇這樣合理的方式去實習是否有人做過 07/20 21:38 : → maniaque:敢問一下是..."合理"的"理",是"哪個理"???? 07/20 21:50 : → maniaque:是對"機關有利"的理,還是"對機關嚴重傷害,但對自己有利" 07/20 21:50 : → maniaque:的理??? 07/20 21:51 : → maniaque:樓主可以跟機關首長"具體說明"請事假對機關"好處在哪"?? 07/20 21:51 : → maniaque:是讓這個國家多一個流浪教師?還是讓大家業務加重?? 07/20 21:52 : → maniaque:然後當事人自己可以在學校爽半年取得教師資格??? 07/20 21:52 : → b9003040:我想應該是對想去實習的人的理吧,我知道很多人也想去 07/20 22:00 : → b9003040:實習取得教師資格,我自己也想過了,可能要如同樓下推文 07/20 22:00 : → b9003040:所表示,最後須要用辭職方式來做這樣的事情,只是我在想 07/20 22:01 : → b9003040:銓敘部以這樣的函文告訴大家要以事假來申請,這也是說 07/20 22:02 "本案公務人員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參加半年教育實習期間, 擬以事假前往一節,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銓敘部並無告訴大家要以事假來申請 請看清楚好嗎? ^_< : → b9003040:你後臺夠硬才有辦法這樣做吧 07/20 22:02 這跟後台無關.看函示千萬不要斷章取義嘿 六、"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 1年以內者。" 符合第6點的就可請公假 "至於與上開規定未合之訓練進修期間,應以事假或休假前往。" 有些與職務無關的訓練進修 可能是三天 或1星期阿 銓敘部才不管你是請事假或休假啦 呵呵 ^_^ 回函麻 總不能說你連事假 或休假都不能請對吧 XD 重點是事假請半年餒 你當公務人員多久了呢? 若是有哪個機關可以請連續半年事假的 麻煩你一定要來 本版發一下文 告知版友們這麼好的機關是哪個 我相信 一定會有人非常感謝你的 例如:想去律師實習的 XD 對了 說到想去的理 我也好想去參加6個月的 無關職務的訓練進修(遊山玩水)阿 ^_< -- 大一女生 民法802 無主物先占 大二女生 民法808 埋藏物發見 大三女生 民法803 遺失物拾得 大四女生 民法798 果實自落於鄰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154.220 ※ 編輯: shiva999 來自: 220.141.154.220 (07/21 01:35)

07/21 06:43, , 1F
問一下,簽名黨的大四女生,那句話要怎麼解釋才好呢?
07/21 06:4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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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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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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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綠帽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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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22:14, , 5F
感謝S大的見解,我好奇的只是銓敘部解釋的半年事假,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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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1 22:15, , 6F
他意思。還是感謝有回覆的所有板友,謝謝。
07/21 22:15, 6F

07/22 11:19, , 7F
滾到誰那邊就是誰的
07/22 11:19, 7F
文章代碼(AID): #1E9mrmh5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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