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務員職等搞錯 2年現賺30萬]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有妳真好)時間15年前 (2011/07/28 22:32), 編輯推噓24(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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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網址: 公務員職等搞錯 2年現賺30萬 | 要聞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1/6491755.shtml#ixzz1TPVnjuUS Power By udn.com 公務員職等搞烏龍!桃園縣大園鄉衛生所邱姓女課員兩年前因桃園縣政府誤發派令,加上 銓敘部審定時疏忽,原本是第四職等本俸一級,被誤審為第五職等年功俸十級,相差十萬 八千里。銓敘部特審司估計,若只算本俸不算加給,兩年來邱姓課員至少多領約30萬元, 等於現賺。 不過,邱姓課員多領的30多萬元卻不用追回,由全民埋單。銓敘部特審司司長呂秋慧表示 ,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因疏失責任不在邱,依法 不必追回,但會追究失職人員責任。 她表示,包括當初負責該案的承辦人員、科長及兩名核稿人員共4名將被提報至銓敘部考 績委員會議處。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65.235

07/28 22:33, , 1F
沒有不當得利?
07/28 22:33, 1F

07/28 22:35, , 2F
應該可以追回來吧(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07/28 22:35, 2F

07/28 22:53, , 3F
不當得利的前提應該得確定 邱女之情
07/28 22:53, 3F

07/28 22:53, , 4F
07/28 22:53, 4F

07/28 23:29, , 5F
若要追回來~就得先撤銷銓審函~但撤銷銓審函釋等同降級
07/28 23:29, 5F

07/28 23:30, , 6F
依照公俸法23條,無特別原因原則不能降級,有信賴保護
07/28 23:30, 6F

07/28 23:32, , 7F
簡言之,先撤銷銓審函-->無法律上原因-->公法上不當得利
07/28 23:32, 7F

07/28 23:33, , 8F
但撤銷銓審函-->重新銓敘降級-->有違公俸法第23條
07/28 23:33, 8F

07/29 00:30, , 9F
信賴保護原則
07/29 00:30, 9F

07/29 07:11, , 10F
懂! 感謝
07/29 07:11, 10F

07/29 08:28, , 11F
我也要我也要~
07/29 08:28, 11F

07/29 08:30, , 12F
多領的30幾萬不用追回~~也來算錯我的吧
07/29 08:30, 12F

07/29 08:43, , 13F
信賴保護原則實例題
07/29 08:43, 13F

07/29 09:15, , 14F
銓敘部承辦員又正好是新手==>希望不會因此吃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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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09:22, , 15F
這追繳溢領沒有違背信賴保護原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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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0:47, , 16F
有危公俸法23條? 那是不是要修法? 這不算是例外嗎?
07/29 10:47, 16F

07/29 12:16, , 17F
我也覺得沒有信賴保護 當事人薪水錯誤怎麼可能不知道
07/29 12:16, 17F

07/29 12:42, , 18F
她問題比較複雜,還真的有可能不知道~好像有多重身分
07/29 12:42, 18F

07/29 12:43, , 19F
這篇新聞沒講清楚~她有多重公務員身分,現職是降轉,薪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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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2:44, , 20F
經比本來少很多了~她可能就直接交給當地人事去算了
07/29 12:44, 20F

07/29 12:56, , 21F
多重身分 非人事的搞不清吧
07/29 12:56, 21F

07/29 16:11, , 22F
薪水多少都有規定 該女怎可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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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6:11, , 23F
若薦六領薦八薪水 你會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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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8:36, , 24F
邱女可能以為她自己是高資低用吧.所以四等跟五等對他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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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18:36, , 25F
都是低用 就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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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0:46, , 26F
這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啊~就像行政法常舉例的限建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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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0:46, , 27F
明明是限建區~但主管機關卻仍核發建照跟使照~最後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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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0:48, , 28F
當事人可以請求補償,因為發執照的過失是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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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0:53, , 29F
同理銓敘部發錯銓審函已過失在先,不得拿自己的過失舉發
07/29 20:53, 29F

07/29 20:53, , 30F
當事人也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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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3, , 31F
行政法也拿不法在先違規車主 也舉發別人也違規 來做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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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4, , 32F
樓上所講的薪水發錯怎可能會不知情,這句話也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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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4, , 33F
就以這次7月加薪來說,如果承辦員疏忽把加薪3%算錯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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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06, , 34F
樓上真的都會知情薪水已經算錯了嗎:)
07/29 21:06, 34F

07/29 21:47, , 35F
3%跟4%是因為沒那個俸給表 自然很難知道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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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48, , 36F
除非你掉到新俸給跟舊俸給 再扣掉保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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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48, , 37F
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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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49, , 38F
但薪水跟加薪不同 領多少 俸給表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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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9 21:49, , 39F
特別是扯到錢的 剛進公門的人都知道自己領的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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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5 則推文
07/30 18:21, , 65F
導致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將使其受損失,故不得任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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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8:22, , 66F
本案中,收回他多領的那些薪資,哪裡算是他的損失
07/30 18:22, 66F

07/30 18:22, , 67F
這很明顯是公法上的不當得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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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8:23, , 68F
不當得利的要件 並不需要不當得利人知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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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9:35, , 69F
信賴基礎是那份銓審函,俸給也是依照銓審函發給,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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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19:36, , 70F
對銓敘部審定的職級沒認識到錯誤,怎麼知道發錯薪?
07/30 19:36, 70F

07/30 20:10, , 71F
不當得利的前提是無法律上的原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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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3, , 72F
本案因為銓審函有誤以至於薪水溢領 銓審函本身有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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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4, , 73F
但只要違法的銓審函(行政處分)未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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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6, , 74F
銓審函還是具有法定效力,當事人法律關係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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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17, , 75F
而銓審函本身也是信賴基礎,當事人信賴專業主管機關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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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1, , 76F
出納、會計、人事依據銓審函可以依法給俸,也是信賴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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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2, , 77F
如果沒做過出納、會計、人事業務,很難理解銓審函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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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2, , 78F
透過內部流程依法給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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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9, , 79F
其實那多領的30萬法律流程跑完,最後還是會被公務員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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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29, , 80F
銓敘部當然可以直接撤銷銓審函,無法律上原因->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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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32, , 81F
公務員要還30萬元,但公務員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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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0:33, , 82F
補償信賴銓審函導致財產損失,補償金額同條第2項補償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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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0, , 83F
補償損失前提是多領的錢有去還債或是消費掉吧,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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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0, , 84F
祇是混同而已,有財產上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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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1, , 85F
會因為繳回而有財產上的損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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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5, , 86F
前面打錯,"混同"應該不是這樣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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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8, , 87F
一個是不當得利返還俸給30萬,一個是補償金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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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19, , 88F
就經濟角度言 兩者貨幣等值 但在法律上意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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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20, , 89F
就像罰金跟罰緩 都是繳新台幣 但在法律上意義差異很大
07/30 21:20, 89F

07/30 21:25, , 90F
終於想到了,我要講的是動產的混合,撥入的薪俸與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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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27, , 91F
的存款混合之後是不是有會因為撤銷原處分繳回溢領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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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27, , 92F
財產上的損失恐怕有疑義.畢竟信賴保護原則有強調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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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28, , 93F
用非法律面角度而言,那張錯誤的銓審函價值30萬元
07/30 21:28, 93F

07/30 21:28, , 94F
人還要有表現信賴之行為,比方說以為這是自己的財產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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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29, , 95F
去消費會是去償還債務,這時要他返還溢領金額會有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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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30, , 96F
他個人財產上的損失,如果沒有表現具體信賴行為,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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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0 21:30, , 97F
存款帳戶多了錢,恐怕還是沒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07/30 21:30, 97F

07/30 21:32, , 98F
對公務員而言,可以主張2年30萬可以拿去做生活費跟教養費
07/30 21:32, 98F

07/30 21:33, , 99F
但對主管機關如何推翻2年30萬並無消費及償還債務之舉證
07/30 21:33, 99F

07/30 21:39, , 100F
主管機關實務上太難舉證公務員2年支出不是那30萬。
07/30 21:39, 100F

07/30 21:47, , 101F
其實最根本解決方法是制定銓敘部對過失的承辦員有求償權
07/30 21:47, 101F

07/30 21:49, , 102F
法理原則可以參酌國賠法跟民法僱傭關係去設計公法求償權
07/30 21:49, 102F

07/30 21:49, , 103F
不過這樣就沒人敢當公務員了...
07/30 21:49, 103F

07/30 23:58, , 104F
無特別原因原則不能降級?算錯就是特別原因了不是?
07/30 23:58, 104F
文章代碼(AID): #1ECNBh_n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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