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關於一次撫慰金是否可代位繼承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2/07 13:09),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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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oubee (隱形的翅膀快飛吧)》之銘言: : 想請問有承辦過一次撫慰金的人事大大們 : 家中有擔任教職的長輩過世..生前是領月退俸的方式 : 目前有個問題覺得很奇怪.. : 因為可能涉及到代位繼承的問題 撫慰金不存在繼承問題 : : 所以上網先行查詢..發現有有以下的書函: : : 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其遺族之女先於當事人死亡,其死亡之女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並無 : 民法1140條之代位繼承請領撫慰金之權利--教育部911213台91人三91186970書函 已經講的很清楚了. : : 但打電話給退休前最後學校的承辦人員 : 他說適用民法1140條之代位繼承 一堆連假都會算錯的人事,講錯這個部份,不意外.... : : 那到底要遵守哪一個呢? 教育部書函 : 如能給予建議 將非常感謝!!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4.33.2.135 : 推 m0630821: 配偶才有。而且是本俸一半。 02/02 21:03 這是月撫慰金,月撫慰金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但無謀生能力子女) 以及年邁父母可以請領 : → youbee:可是配偶已過世..承辦人員說只能領一次撫慰金耶? 02/02 21:08 同上. : → youbee:情況是過世的退休人員~有數名子女~其中一人早於他過世 02/06 12:54 : → youbee:所以要問的是 過世子女的子女是否有如民法般可代位繼承 02/06 12:56 : → youbee:也就是代位領受該一次撫慰金的權利? 02/06 12:57 重申一次,這不是遺產,只是公法上的請求權,自無依照民法代位繼承的 必要. 更重要的是,法條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退休法第18條2項2款. 二 、同一順序遺族如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權者,其撫慰金應由 【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 序遺族依前款規定領受。 死亡就是法定事由....這樣懂了吧?? 順道一提,若退休公務員本身有預立遺囑,則從其遺囑(但限同條的4順位內) -- 所以本法從未出現過 "繼承"字眼.... ※ 編輯: maniaque 來自: 218.160.85.86 (02/07 13:13)

02/07 17:49,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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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CB8GTF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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