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地方制度法有關行政罰的規定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民眾都是無知的)時間14年前 (2012/02/10 20:58),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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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業務被中央機關糾正 後來發現了一件事,就是有關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裡面對於自治條例訂定行政罰的規定,僅限於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而其他種類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之不利處分 這時候問題就來了 目前很多地方政府的業務,都會涉及所謂的發照或是營業許可的業務 但這些業務都是依照自治條例的規定核發 中央機關的公文卻認為地方政府依照地方制度法,無法吊銷執照或撤銷許可 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嗎? 有權限發給執照或許可,卻無法收回? 有人也遭遇到這種情況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77.24

02/11 01:23, , 1F
要不要把函釋po出來看看 自治條例與法律抵觸無效
02/11 01:23, 1F

02/11 11:53, , 2F
應該要回歸自治條例裡面是否有針對吊銷或撤銷許可著文
02/11 11:53, 2F

02/11 11:53, , 3F
要是沒寫的話,怎吊人家照,撤人家的許可??
02/11 11:53, 3F
文章代碼(AID): #1FDHHpVD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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