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考績法應晉俸級的問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Snoopy1111 (Snoopy1111)時間14年前 (2012/04/18 19:50)推噓1(1推 0噓 3→)留言4則, 2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考績法
第 10 條
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
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
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
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
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
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
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
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
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指
當年二月至十二月間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並自所任職等本俸最低俸
級起敘之俸級,高於原敘俸級。但不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法取得較高等級考試及格資格改敘俸級。
二、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先以低職等比
敘,復以較高職等比敘晉敘俸級。
三、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時,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並以曾任年資提
敘俸級。
本法第十條所稱不再晉敘,指考績列乙等以上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應晉
之俸級不予晉敘。但考績獎金仍應照發。
今天朋友問我,依這些法條的意旨
是不是說例如:甲於民國99、100年,均取得年終考績甲等
於民國101年4月由委一升委二,然後不論101年他年終考績是甲還是乙
均不列入102年的晉級計算?
(就是說 101考甲 102考甲 也不晉級,
要103再考甲或103、104考乙才晉級?)
(雖然法條都是一堆中文字,但合在一起真的是看不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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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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