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委三佔委五缺還要高考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7/01 21:0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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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daban (◎任性的孩子王◎)》之銘言: : 推 erickson:ㄟ?您應該不能權理跨官等的委五至薦七的缺吧? 07/01 08:51 : 推 erickson: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明定職務跨列二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07/01 20:52 此種缺"不是跨官等"的職缺 他的寫法是 P05,P06-P07 易言之,可以當作委任缺,也可以當作薦任缺 看當事人的任用資格. 真正跨官等的通常在機關的 老二或老三 ,或者中央高司單位的一些職位 編 P09-P10 (這才是跨官等) 這種的就不能給 P07 or P08 佔, 只能實授 P09 or 取得 P09任用資格 (P08 + 2甲or 1甲2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3.48.136

07/02 09:05, , 1F
原來如此 豁然開朗 恍然大悟^^
07/02 09:05,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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